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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承诺"诉讼六年方讨回 诚信建设要过成本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08:13 经济参考报

  电影中,秋菊打官司是为了讨个“说法”;而在现实中,陕北人的黄瑜经历六年诉讼,却是为了讨回九年前的一个“承诺”。

  九年前,黄瑜为了给购买其公司楼房的一位“朋友”帮忙,在双方承诺的前提下签订了一份假的协议,没想两年后双方却为这一协议是真是假打起了官司。经过六年诉讼、五次审理,陕西省高院去年底的终审判决终于为他要回了这个“承诺”。讨回公道后的黄瑜感叹:“现在维护诚信付出的成本太高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过‘成本关’。”

  “真承诺”签下“假协议”

  黄瑜是陕北榆林市一家名叫金域

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这家企业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从事房地产开发。1995年,公司着手开发鸳鸯湖综合服务楼项目,1998年项目完工后,榆林人惠凤周表示想购买这里的楼房。

  陕西省高院经再审查明,1998年4月28日,黄瑜和惠凤周双方的公司签订《购楼房协议》,金域公司将鸳鸯湖项目1号楼卖给惠凤周,约定价格为460万元,最后付款期限为1999年底。

  事情到此为止,似乎一切正常。然而,出于好心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不足问题,黄瑜接着做了一件让自己追悔莫及的事情。同年,他们又签订了一份《股份建房协议》。为了使这份假协议在有关部门审批时更具“真实性”,将协议落款时间签到了1995年6月,还由黄瑜给惠凤周出具了一张60万元建房款的空头收据。就这样,惠凤周很快拿到了鸳鸯湖1号楼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成为这栋楼房的新主人。

  当时双方承诺,虚假的《股份建房协议》只用于办理手续使用,双方实际仍按《购楼房协议》执行。为保险起见,黄瑜还将那60万元空头收据复印后当即撕毁。陕西省高院在再审此案时也查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金域公司与惠凤周之间并没有发生联建鸳鸯湖综合服务楼的法律事实。”

  然而,房子过户后,惠凤周只支付了几次购房款,就不再履约。金域公司代理律师李万耀说,惠凤周不顾当初承诺,声称这是股份建房,不支付购房款。“直到现在,都快10年了,惠凤周才支付了大约1/3的款项。”

  诉讼六年讨回公道

  为了讨回当初的“承诺”,2001年5月,黄瑜一纸诉状将惠凤周告上法庭。为了弄清《购楼房协议》和《股份建房协议》孰真孰假,榆林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历时六年、先后进行了五次审理。

  2002年,陕西省榆林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惠凤周支付约290万元购楼欠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后,惠凤周不服,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同年,陕西省高院“(2002)陕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榆林市中院重审。随后,黄瑜的官司一输再输。2003年6月,榆林市中院重审宣告黄瑜败诉。同年11月,陕西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再次驳回黄瑜上诉,维持原判。

  李万耀介绍,在万般无奈之下,为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黄瑜向榆林市公安局报案。因为惠凤周的行为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已构成涉嫌经济诈骗犯罪。榆林市公安局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受理初查,通过对双方公司账目的详细比对,很快认定《股份建房协议》是假,《购楼房协议》为真。

  不久,黄瑜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06年的最后一天,陕西省高院做出“(2006)陕民再字第12号”判决,撤销此前的四次判决和裁定,判定《购楼房协议》有效,为黄瑜讨回了九年前的“承诺”。

  诚信建设要过“成本关”

  尽管这是一个迟到的公正,但法律最终还是给了黄瑜一个说法。法律程序走完了,但是由此引发的道德思考、社会思考却并未停止。

  李万耀说,这起维护诚信的官司就像一场“马拉松”比赛。就这样明确的案子,从榆林市中院到陕西省高院五次审理,金域公司竟然连连败诉,直到去年底才在陕西省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案件的关键证据通过查账就可以发现,这些事本来法院就可以完成,但最终却是在公安机关介入后案情才真相大白。”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惠凤周表示,陕西省高院的判决不公,我们现在正在抗诉。

  “诚信缺失有时就像农夫和蛇的故事一样令人心酸。”深有感触的黄瑜表示,现在社会的失信成本太低,而保障诚信的“维护成本”又太高,如果没有较大的勇气和实力,许多受害者根本不敢成为诚信斗士。“当务之急是想办法降低社会信用‘维护成本’,同时大幅提高失信‘惩罚成本’,这样才能对失信者有实质性的约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西部地区,目前仍有很多不规范的民间协议,规范一些的还请个“保人”签字画押,不规范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这起有关“承诺”的诉讼案,给所有诚信者和失信者都上了生动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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