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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土地使用权八种情况不得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07:57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张新民) 为了规范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

  该《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明确规定,经审核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二)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投资额25%的;

  (三)应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的土地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或

房地产权证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及规划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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