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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管理新政不能有分权无限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毕舸

  郑筱萸之死触动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的新一轮改革,一系列新举措随之出台——2007年7月11日上午,国家药监局举行首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10月起施行,拟强化监督权力制约机制,将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省局行使。(中国网7月11日报道)

  为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古往今来,制度设计者总是绞尽脑汁出台各种办法,郑筱萸之所以被判处极刑,就在于他大权独揽,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他玩忽职守,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个被说烂了的真理又一次闪现其冷峻的光芒。为了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药监局才有了将部分权力委托省局行使的“办法”。

  然而,我以为此举还局限于简单的“分权”,是一种权力资源的内部二次分配,权力拥有主体虽然在置换,但其所面临的权力分享模式却是不变的——从国家药监局到省局,虽然权力下放了,但也意味着省局拥有了比以往更多的权力。那个如影相随的难题又会出现——谁来监督省局一把手不重复“郑筱萸现象”?是依靠省局内部的纪检等程序?事实已经多次证明,内部纪检通常是“对下不对上”,受制于权力等级的不同,难以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而依靠国家药监局派遣“巡视员”,进行走马观花式的监督,显然效果滞后。

  因此,药监管理新政不能“有分权无限权”。与单纯“分权”不同的是,“限权”的价值核心是对权力整体架构进行约束性管理,首先是用上位法对下位法进行“限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属于国家药监局的部门之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所赋予的法律精神与框架,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发现有越权之处就予以撤消。约束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扩张冲动,避免所谓“分权”成为叠床架屋的变相扩权。

  然后,要让公共舆论与民意监督成为国家药监局“限权”的又一利器。政府是权力的受托者,是法令的执行者,如果最终的实施效果评判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是不符合“监督与被监督异体”原理的。药品注册管理改革是否落到实处,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猫腻,药监人员有没有滥用职权行为,作为直接当事人的申办企业、经手人最有发言权,而普通民众也会从日常感受中获得大量信息。那么,药监部门除了定期新闻发布会,让新闻发言人与媒体开诚布公、平等交流外,还要对媒体舆论监督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同时,建立通畅便捷的投诉机制、保密性强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让公众只要发现问题,就能顺畅反映问题,并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有关部门的处理回应。

  “分权”是一种权力分配,更多依赖制度执行者的自觉,而“限权”是权力制约,是让民众成为独立行使监督权利的主要参与者,从而让监督程序严密、权力使用环节减少、监督效率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得到严格执行。“有分权无限权”是一场政府自我改良,容易出现妥协与幕后交易,造成最后的流产。“有分权更有限权”则是制度性的权力规范,民众享有“干预”权力走向、防止权力私人化的法治赋权,其效果相比之下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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