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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新政促动市场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 17:40 中国产经新闻

  

金融开放新政促动市场创新

  本报记者 赵伟/摄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8月6日实施

  本报记者 雷海超报道

  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此《办法》自8月6日开始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9日就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放松、两加强、一促进”,即在放松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同时,加强透明度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以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中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这一申请范围基本包含了银行金融机构和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大金融拆借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

  但是,此次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内还不能申请进入金融拆借市场。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即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

  此次扩大金融拆借市场参与主体,放阔准入范围,央行负责人对此表示,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分层有序发展。

  《办法》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同时,《办法》还调整了同业拆借限额,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对于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的使用,央行有关部门人士表示: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须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管理办法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责任等。并且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明确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市场监管权限,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拟定辖区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决定权在省一级分支机构以上;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执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人民银行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统一规定;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依法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央行负责人指出,减少管制、鼓励创新是人民银行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确立了一个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框架。在新的管理框架下,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引入更多市场化的管理手段,逐步取代严格的事前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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