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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9月1日起出口食品须贴合格标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 15:0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麦婕莹 实习生任世磊)今年9月1日起,我国所有出口食品必须加贴检验检疫合格标签,否则将面临被退货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危险。日前,记者从国家商务部网站上获悉,国家质检总局于6月1日发布《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将从9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涉及散装食品以外、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按照新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上检验检疫标志,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方能出口。

  该新规受到广泛关注,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加贴标签的出口食品,不得出口或面临法律制裁。据了解,如果企业产品上的标签与食品本身不符,则有可能面临被退货的危险;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者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等改变检验检疫标志加施状态,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务部建议,食品出口企业应积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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