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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有必要举行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王宇新

  随着近日中国保监会“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的出台,备受社会关注的“交强险诉讼”也再度升温: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律师受众车主的委托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中国保监会违反程序审批交强险行政许可。截止到7月8日,授权委托刘家辉律师起诉保监会的车主已新增加至762人。

  据了解,刘家辉于今年4月27日向保监会递送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会。保监会随即于5月17日给刘家辉律师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复函》中明确表示“我会在从事相关行政许可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并明确表示“现阶段并不需要就相关行政许可举行听证”,除非“保险费率调整幅度较大,将举行听证”。

  虽然保监会已给出明确答复,但刘家辉律师表示“结果并不令人满意”,遂于6月1日、6月4日、6月11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7月8日),刘家辉称“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明确答复”。

  对于交强险费率制定是否应该举行听证,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莘表示,去年实施的交强险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关注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此外,《价格法》也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如果制定普通商业车险的价格不需要举行听证,但是交强险的费率制定属于政府定价,应该与价格法的原则和规定相一致,就应当举行听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在7月7日举行的“交强险研讨会”上表示,不举行听证好像并不违反法律,但是它违反了众多消费者的意愿和消费者知情权等权利的实现。

  “我并没有看到相关信息,也没有看到召开听证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现在交强险费率已经制定了。针对保监会的行政审批行为没有举行听证的程序违法这一行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刘莘对此建议,复议可能更有利一些。

  目前,“交强险”已经实施一年了,现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是否还有必要呢?

  “现阶段进行听证依然很有必要。现在所要举行的听证应该论证如何完善交强险制度,如何使交强险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可支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表示,听证能够使“交强险”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解决此前决策过程中缺乏听证程序的瑕疵,也可以通过说明理由的机制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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