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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立“反垄断法”不宜匆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00:53 东方早报

  对“反垄断法”的审议还将进行,对“反垄断法”的争论还在继续。令人担心的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喧嚣中趋向模糊。

  关于为什么要立“反垄断法”,一向有一元目的论和多元目的论两种看法。以美国为例,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一元目的论者,认为立此法惟一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即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多元目的论者则认为反垄断目标应是多重价值观的混合体,这些价值包括文化、历史、制度甚至直觉本身,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

  以中国的现状,要奉一元目的而立“反垄断法”,不现实。但多元目的也有主次之分,其首要目标正与一元目的相合。保护竞争机制、保护公平竞争者、保护消费者应该是“反垄断法”确定不移的宗旨。

  然而,从媒体对立法过程的报道看,受政府部门保护的利益集团、保护着利益集团的政府部门正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最初草案的总则第三条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被界定为垄断行为之一,“禁止行政性垄断”单列一章。提交到国务院时,此界定被拿掉,“禁止行政性垄断”整个一章消失。提交到人大一审时,“禁止行政性垄断”一章恢复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仍缺席法定的垄断行为。最近人大二审时,草案总则中特别强调了“对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专营专卖行业的依法保护”。

  任何一项立法,利害攸关者各抒己见,立法者倾听权衡,均是程序公正应有之义。但是,“反垄断法”中不断闻到保护垄断的味道,不仅表明了行政垄断与国家利益之间相互纠缠的政治经济现实,更揭示出“反垄断法”可能被引向其立法初衷的反面。

  19世纪,美国初立反垄断性质的法律,市场形成的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权力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社会公正、激化社会矛盾是直接动因。今时今日,在

中国经济权力最大者显然不是市场形成的垄断组织,而是政府授权的垄断企业和习惯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的政府本身。如果“反垄断法”不能分辨自己应该反对者为何,那么,公众如何分辨立法者究竟是为消费者立法、为竞争机制立法,还是为行政垄断者立法、为不竞争机制立法?

  有人认为,行政垄断只能靠政治体制改革解决,立法并无实际作用,反而会影响“反垄断法”出台的进程。我以为,立法目的由清晰而模糊,正说明立法者观点冲突中不可调和者尚多,小同难掩大异。如此,不妨重温1999年春天,几个中国人问及中国应该在什么时候对反垄断有所关注时,美国产业经济学和反托拉斯法权威、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理查德·施马兰茨的回答:“反垄断应当宁晚毋早。”(作者电邮:geof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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