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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严禁建设单位装修经济适用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19:18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常建国报道

  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六部门联合颁布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首次细化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共建筑面积等。

  《细则》明确指出,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细则》指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以小区为单位户均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大套型不得超过总套数15%。高层建筑套型建筑面积可酌情浮动,但上浮的幅度不得超过6%。开发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西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房办对其销售价格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申请人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按

购房合同价格的1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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