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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护佑弱势群体 不伤及企业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16:47 中国产经新闻

  《劳动合同法》重划“劳资平衡线”

  新法护佑弱势群体 不伤及企业权益

  本报记者 栾璐报道

  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这部自2005年开始,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今年6月29日再一次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针对劳动合同的立法,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讨论和争议被认为是中国重新确立“劳资平衡线”的举措。广大劳动者以及代表其利益的相关团体和政府部门希望法律能强调保护劳动权益,而企业界和相关机构部门则担心过于严苛的劳动保护标准会影响企业竞争力以及整个市场经济活力,有些外资企业甚至威胁要撤资。

  据悉,自去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信箱、电话和传真就一直处于满负荷状态。据全程参与《劳动合同法》制定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透露,所征集到的20多万条意见中,来自职工和工会的占到了70%。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到,提交审议的四审稿对比三审稿作了4处修改,首先是将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其次,加重了对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的责任,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增加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违反相应规定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此外,四审稿还增加了对职业病预防的规定,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而对实践中缺少法律规范的兼职工,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且必须保证对非全日制用工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结算一次工资。

  这4项修改均属于加强对劳动者保护的方面,对劳动者比较有利。“坚持向劳动者权益保护倾斜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郭军直言,《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一部简单的双向、对等的合同关系的平衡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会议对四审稿进行审议以后,在交付表决前,草案还新增加了一款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另外,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解释,这是一个有针对性的规定,最近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各方面希望加大对劳动保护方面的渎职行为的打击力度。

  劳动合同法的出现同时也是一种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可贵的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矫枉过正”,它的灵活性和平衡性也打消了守法的资本的顾虑,它并没有变成民粹主义和“草根至上”的经济政策。例如,劳动合同法保护劳资关系中的长期信任价值,肯定劳动者的“忠诚”(长期被雇用)的价值。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能够增强他们的归属感,从而能使劳动者更为忠诚地为企业效力。“我们曾仔细做过测算,按照现在这样一个方案,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但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不会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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