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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产权房”背后的大问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小产权房”问题报道之四■本报记者周雪松 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社会上的主流声音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对其进行严格的清查,坚决取缔;一种则对其怀有复杂的感情,爱恨交织,很难用支持或反对来形容。这两种声音可以说不相上下,因而,“小产权”事件如何善后,就成了各方普遍关注的事情。 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说,本次“小产权”事件,事实上暴露了长期以来土地管理中的“灰色地带”。“目前的商品房价格高企,别墅用地停止审批,集体用地和宅基地就成了‘香饽饽’,而恰恰集体用地的管理及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始终就是土地管理中的难点,也是空白点。”李文杰认为,对待“小产权”房,“堵”不如“疏”,“禁止”不如“引导”。 阳光100常务副总经理范小冲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达的看法与李文杰的观点非常相似。范小冲说,由偷偷摸摸到公开叫卖,“小产权”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只是一味打压,并不能真正起到作用。”范小冲说。 诚然,有N种理由可以置“小产权”于死地,比如,“小产权”无视法律的尊严、无数“小产权”背后可能隐藏一桩桩官商勾结的黑幕、“小产权”泛滥严重威胁着神圣的耕地等等。说不定某一“小产权”项目此时此刻就在吞噬着我们有限的“口粮田”——基本农田。 是歪风自然该被刹住,这一点无可厚非 ,不过,任何现象的背后都有其因果关系,这一点切不可忽视。 据媒体报道,不仅在北京,全国很多地方现在都存在“小产权”这种怪胎。表面看来,“小产权”房开发省去了作为商品房开发必须交纳的一大笔土地出让金,同时也省去了大量相关税费,成本低廉,由于商品房价格高高在上,“小产权”房与商品房之间巨大的价格差使得“小产权”有了生息繁衍的土壤,“小产权”因此大行其道。然而实际上,“小产权”现象并非单纯只是一方愿意开发一方乐意购买的市场现象,就像不能简单地将“小产权”问题解释为偷漏税问题一样,其背后有更深刻的社会根源。 众所周知,我国社会结构仍然是一种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差别较大,处在城市边缘的农民能切身体会到这种体制带来的感受与落差。 比如,同样是宅基地,城市与农村的宅基地价格悬殊很大;从农民手中征地,建成商品房转手卖或者根本无须建房只要变相倒卖土地,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征地的价钱。我们知道,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直接用于商品房开发的,一般说来,在农民手里土地是不值钱的,但是只要建成商品房,土地的价值就一下子体现出来了。农民自然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普通农民并不具备将土地变成房子的能力,只要有人答应给他们分一杯羹,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类似所谓的“拆迁上楼”、“旧村改造”,甚或干脆就是100%地在集体土地上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的行为,他们只要得了实惠,通常也不会强烈反对。 这就是为什么一些“拆迁上楼”与“旧村改造”中,会“夹带”“小产权”房,或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直接建设“小产权”房的真正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曹建海认为,“小产权”问题的背后,是制度安排的缺陷,是现行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冲突,实际上是城乡利益格局中农村集体土地被廉价获得,同时也是既得利益集团与农民利益的一种博奕与妥协。 他说,要想守住耕地红线,维护粮食安全,治本之策在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直接加大对农民的财政补贴,让广大农民种地也能挣大钱,从而缩小城乡差距;此外,还应该改革现行的土地制度,应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直至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给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同样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允许农民自主决定农村土地的命运,增加他们在商业谈判中的筹码。 在曹建海看来,在一切遏制“小产权”房的办法中,提高农民的待遇,使其心甘情愿地种地仍是重中之重。 总之,“小产权”房确实应该严厉打压,特别是对非法占用耕地、官商勾结的行为应该严查,对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但是对待“小产权”房,并没有有些人想象得那样简单,也不能完全忽视农民的利益,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一根“毒草”铲除而后快,而应该多从制度上找原因,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当前,新农村建设确实需要钱,究竟钱从哪里来?这些都是现实的课题,值得去认真研究。只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才能找到解决的最好办法;否则,采取不用脑子的做法,效果不一定很理想。有句俗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古诗又云:“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只要“小产权”的土壤和温床仍然存在,“小产权”房就有可能在某个角落重新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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