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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强并娃哈哈案再升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李晓晔 7月3日下午,娃哈哈集团于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由于娃哈哈商标转让一直未获得国家商标局同意,该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并认为达能集团利用我国法律漏洞,构成实际上的违法牟利,拟向达能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20亿至50亿欧元。但是,达能方面却在当天稍晚些时候提供给中国经济时报的答复函中称,娃哈哈这是利用媒体散布谣言,混淆视听。至此,达能强并娃哈哈案再度升级。 11年前的阴阳合同? “真要感谢达能集团一直不重视中国的法律法规,在以往的合同文件中留下了许多法律上的瑕疵,为娃哈哈依法争取自己的权益留下了巨大的空间。”7月2日晚上,宗庆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宗庆后称,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公司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际上是一份阴阳合同,征求过律师团意见,发觉达能对娃哈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直未生效,商标仍然属于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从来都没有与达能合资过。当年,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的《关于请求核准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被口头驳回,于是在达能的要求下,娃哈哈与之签署了名为许可实为转让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1995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使用许可需要审批备案,许可期限为10年。这份合同有简繁两式,当时只将一份简式合同合法核准备案,约定非常详细的繁式许可合同从来都没有上报过,更谈不到审批,当时就没有生效过。而且,在这份繁式合同中约定有效期为50年等条款,均违反了国家当时的法律法规。并且,娃哈哈当时的商标评估价为1.07亿元,合资公司仅支付了1亿元,若该费用为商标转让费,那么商标使用费至今未付。 达能方面在提供给本报的答复函中称,娃哈哈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的合同无效和同业竞争一说,实际的情况却是双方约定《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由中方办妥商标转让事宜,但宗先生解释由于商标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商标转让的登记手续一直没有完成。之前,达能方一直相信宗先生的解释。直到争议发生后,达能通过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到国家商标局进行了查询,结果却出人意外地发现国家商标局从来没有收到过有关娃哈哈商标的转让申请,更没有任何驳回转让的记录。而且,也不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简式许可合同和《商标许可合同》之间,只是简单和详尽的区别,二者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双方还约定有异议时按照详尽合同办。 “国家商标局口头驳回也是驳回。”宗庆后称。另外,娃哈哈也不存在达能方面认为的滥用商标一说,在1996年合资公司成立之初的第一次董事会上,外方副董事长代表合资公司与五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和产品加工协议。后来1999年和2005年签定的商标修正协议也证明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是被合资公司许可的,并且有一个范易谋签字的20多家非合资公司的名单。 同时,宗庆后认为妻子施幼珍和女儿宗馥莉成为被告没道理,在美国成被告更是牵强,只是因为女儿在美国读了八年书,被告的两家公司具体经营活动都不在美国。而且,即便妻子和女儿是董事长或企业法人代表,但并不是股东,更谈不到非法所得、侵害达能利益。而且,达能投资的水线利润很薄,一直是由娃哈哈非合资公司通过其他产品利差进行补贴的。2000年达能并购乐百氏之后就减少了对娃哈哈的投资,达能进入娃哈哈后共投资15亿元,但是却拿走了30多个亿的利润。他说,已经就此请了律师拟驳回。 质疑同业竞争 宗庆后认为,合资合同中承诺不从事与合资公司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与达能签定这一保证的四家公司都是投资公司,并没有违约,真正具有同业竞争事实,违约的是达能公司。 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产品实际上是为合资公司代加工的,一个证据是所有的非合资公司的非水线产品营养快线、爽歪歪、乳娃娃等在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过合资公司的销售公司的。同时,由达能委托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在关联交易项中将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名称、销售金额进行披露,但是长达11年的时间内达能都没有及时提出异议。 2000年达能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加剧了娃哈哈与其在瓶装水与奶制品的恶性竞争,造成了娃哈哈瓶装水售价从2000年的1319.44元/吨降到2001年的1203.71元/吨,奶制品售价由4442.62元/吨降到4220.81元/吨。造成娃哈哈一年的损失就高达8000万。 随后达能又先后参股和控股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有竞争的企业,而且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也是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者董事。达能利用合法手段要求娃哈哈汇报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形势分析及下一步经营打算等商业机密,回去后又在达能占了大股的竞争对手公司中指挥与娃哈哈竞争,伤害了娃哈哈的商业利益。在最近的一次谈判中,达能公开承认乐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广和为其关联交易,想将这些公司并入娃哈哈,被娃哈哈拒绝。达能承诺可在2年内将它们出售,进一步证明了达能违反了不搞同业竞争的规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达能范易谋、嘉柯霖、秦鹏三位外方董事的以上行为已经构成了竞业禁止行为,并且因为违反合资公司董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宗庆后表示赔偿标的为100万人民币。其中,20多家中方股东已经向39家合资公司发出催告函。按我国法律规定在3种情形下,中方股东可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中方股东将视合资公司答复情况确定诉讼时间,最晚在30日内无答复,中方可进入诉讼程序。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叶律师表示,催告函已经在程序进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达能方面的抗辩,而达能称娃哈哈的同业竞争问题却是不成立的,因为已经在财务报表中以关联交易形式公开披露,事实上相当于得到了合资公司的同意,关联交易只要是公平的法律上是允许进行的。相反,达能公司同业竞争却是铁一般的事实。 对此,达能方面在答复函中称,双方在1996年签署的合资企业的合同中,从一开始就同意对达能方不设定非竞争性条款(按照商业实践中的惯例,对企业的控股一方通常都无非竞争性条款的限定)。此外,宗先生对收购乐百氏一事不仅由始至终都是知情的,而且还部分参与。 宗庆后则表示,当时还曾递交过抗议收购乐百氏的声明,但是达能没有理睬。 “准备打持久战” 宗庆后表示,下一步将积极应对仲裁与诉讼,其中合资合同在斯德哥尔摩仲裁,商标转让协议在杭州仲裁,商标许可合同在北京仲裁,竞业禁止在国内法院诉讼。他称,已经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最快的可能是商标转让协议了,大概也要几个月后有结论。这些仲裁和诉讼结束后,可能就已经改变了合资公司的基础,因为违法部分需要纠正,出资方式已经改变了。 “我从来也没有关闭回到谈判桌上的大门。”宗庆后说,双方可以继续合作,但是有两个前提:一、达能公司赔礼道歉;二、纠正和废除不平等条约,退出与娃哈哈有竞争的企业。娃哈哈需要的是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合作。此外,达能也应当重新审视中国的投资环境,当年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国内企业没有融资渠道,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投资环境已经不一样了,在纷争期间,已经有不少国际资本向娃哈哈抛出了橄榄枝。另外,娃哈哈也不排除未来几年上市融资。 达能方面表示,对于宗先生过去十多年里对娃哈哈合资企业的发展做出的贡献非常认可和感谢。但是,达能公司不允许任何人以此为借口,利用员工、业务伙伴和社会大众,煽动针对其他个人、公司和国家的敌对情绪,以危及合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代价,实现个人财富最大化目的。 宗庆后说,以前由于经验不足和认识局限,对于控股多2%不大在意,现在看来,多了这2个点是大事情,什么都要听别人的,中国企业在引入外资时要重视这一问题。过去我们没有钱,以市场换资金、换管理,娃哈哈希望达能带来先进管理和技术的愿望,现在几乎全部落空了。尤其在食品饮料这种快速消费品行业,外资把龙头企业并购了,如果形成垄断要提价就提价,会伤害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中国的企业还得靠自己。娃哈哈之所以能和达能抗争的真正底气在于目前局面还在娃哈哈控制中,有自己的市场和渠道,有一支非常团结忠诚的团队和销售队伍。市场经济下,中国人也不能太受传统文化牵制,光讲情理不行,还要注意研究法律,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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