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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中国社会不能承受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08:44 中国经济时报

  经济随笔 张晓涛

  确切来说,商业欺诈现在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因为没有一部法律对商业欺诈的范围、内涵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欺诈,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商业欺诈是一种特殊的欺诈行为,其内涵与外延具有特定性,即离不开商业经营领域。因此,可以把商业欺诈理解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采取虚构事实、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方式,欺骗、误导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业欺诈目前在我国处于高发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虚假违法广告、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虚假

中奖欺诈、手机短消息欺诈等。而商业欺诈高发的领域则在商品房交易、网络服务、特许经营、对外贸易及对外经济合作等几大领域。商业欺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得交易成本上升,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危害面广且影响深远。据报道,我国每年因制假售假等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因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5855亿元,这还不包括道德、法律、行政等方面的间接损失。商业欺诈的猖獗使得人们的消费行为更趋保守。近几年来我国的消费率一直呈下降趋势,每年的消费率只有百分之五十几,和世界发达国家百分之八十左右的消费率相比低了很多。而目前的
中国经济
又迫切需要把经济增长方式从以外贸出口和投资拉动为主转变成以国内消费拉动为主,因此,商业欺诈已对中国经济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中国一向有着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古语曰:“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 “器不雕伪”,反对商业经营中的欺诈行为。然而,迈进21世纪,诚信因缺少利益驱动而迷失了方向,劣币驱逐良币似乎成了市场正常现象,商业经营领域弄虚作假、欺诈之风盛行,不仅屡禁不止、层出不穷,而且花样翻新。如何有效抑制商业欺诈行为,创造一个公平、守信的商业环境?笔者认为,有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树立企业的诚信风气。

  按照经济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密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企业应当在法律和基本的道德规则下追求利润,也就是中国古语所说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现实中大量企业却背道而驰,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投机取巧,一心追逐商业利益,完全无视商业道德法则,不考虑其手段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这其实是一种目光非常短浅的行为,短期来看,企业是超过正常速度积累了财富,但长期来说却是自毁前程。因为企业的信用和商誉是有价值的,它们都是企业的财富。企业如果以不正当的手段实施商业欺诈,终究会露出马脚,一旦消费者或交易客户认清企业欺诈的面目,其商誉将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失,企业在市场上将无法立足。诚信才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根基。

  二是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

  如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品迭出,这对消费者的鉴别判断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可疑的商品应当多打问号,对于可能的陷阱避而远之,使得商业欺诈无处下手。如若遭受商业欺诈行为的不法侵害,则应据理力争、毫不让步,可以采取向消费者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向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实现最后的救济。消费者往往认为在和商家的博弈中,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商家更具有优势,但其实不然。因为,商家可以不害怕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惩戒——被抓住的几率毕竟很低,但是任何一个商家都无法忽视消费者的力量,轻视消费者就是轻视自己的市场,那些被消费者唾弃的商家,最后只能从市场上消失。消费者是真正的强者,但前提是,消费者不能消极地不作为,把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白白放弃。

  三是对有关的法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加快信用立法,运用司法手段堵住商业欺诈黑洞。

  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多部法律都对欺诈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一方面受法律滞后性的约束,法律规定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又因立法技术的局限性,许多法律条款不够细致、严密、科学,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商业欺诈的现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充、修订与完善。同时,迫切需要加快与信用有关法律的立法,构建中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因为目前商业欺诈的甚嚣尘上,和我国信用体系的薄弱有很大的关系。在美国这样信用体系发达的国家,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有17项之多,而我国目前只有上海和深圳等大城市信用立法走在前头,涉及信用管理方方面面的法律框架还未建立。

  四是加大欺诈者的风险成本,各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当今社会商业欺诈盛行,其原因在于尚未建立鼓励诚实守信,惩罚欺诈失信的规则,失信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所需付出的成本,因此,失信成为商业经营者的最优选择,并进而引发其他经营者的仿效。要想要从根本上扭转商业欺诈的风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大失信者的失信风险与成本,惩罚不需要过重,只要与其违规或者犯罪行为相对称即可,但必须保证惩罚的不可避免性,这才能对作奸犯科者起到威慑作用。行业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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