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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要强化信息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04:0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证监会发布半年报新规强调方便投资者阅读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要强化信息披露

  【本报讯】(记者王欣)证监会日前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与第5号,分别对“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作出新规定。与此同时,深交所也分别针对主板和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作出具体要求。众所关注的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将随着本周末首家半年报的亮相而正式拉开帷幕。

  为进一步适应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证监会日前对半年报有关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将原准则中“主营业务收入、吸收合并”等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不一致的词汇、指标进行了修改,在第四十六条中删去原来的“利润分配表”,并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为应披露的财务报表之一,并明确要求公司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比较式”财务报表,便利了投资者对半年报的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半年报准则”重新界定了关联方,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将“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修改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同时,还明确了定期报告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董事,还包括公司的监事会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半年报准则”针对目前上市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及参股金融机构的影响日趋重大的情况,解决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局限性,强化了上市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激励制度的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董监事和高管本期增持股份数量和本期减持股份数量。对市场关心的上市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问题,“半年报准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根据这些变化,可以看到,在其对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的最新要求中,交易所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情况;在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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