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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撞按“城里人”判赔 我市一法院终结“同命不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3:37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6月26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 赵岭 杨道海)由于户口的城乡差异,多年来“同命不同价”的案例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近日,平阴县法院对“同命不同价”说“不”,一名被撞身亡的农民按“城里人”标准获赔17万元。

  2006年11月13日下午4时许,农民王某驾摩托车在横穿105国道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王某被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确认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的家人向平阴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23万元。刘某提出,按照相关规定,农民户口的死者赔偿额最高也不超过9万元。

  平阴县法院认为,2005年12月,《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开始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法院认为,王某的户口性质即可界定为“居民户口”,而不再属于“农业户口”类型。据此,平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桑塔纳轿车车主向死者王某的家人赔偿死亡补偿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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