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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要由法律来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8:46 中国经济时报
■杨涛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诚然,这一规定的删除是在舆论对草案原有规定表达了不同意见后,经过立法博弈获得的令人高兴的进步。但是,可能我们不能对草案相关规定的修正过于乐观,我们更要防止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管制媒体的脚从左门出而从右门进。 左门送出去的的是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管制媒体的这“两只脚”。“一只脚”是去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的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想想,所谓的“规定”与“虚假信息”的认定连带罚款都是由所在地政府来进行,地方政府为了隐瞒信息,怎么不可能作出对媒体不利的认定呢?庆幸是这一规定删除了。另一脚是去年同一草案中第47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也是相当麻烦的事情,突发事件的发生,涉及当地官员的乌纱帽,当地政府要对媒体报道进行管理,那么真相可能不能得到传播,小道消息满天飞,不过,现在对“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也删除了。可以说,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这次审议的修改,取得的最大收获和进步就是送走了政府的这两只“咸猪脚”。 不过,我们可能不得不在右门迎来政府的另一只“咸猪脚”。作为对删除“媒体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的消息”和“政府管理媒体报道”的替代,草案增加了如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显然,这里的行为人包括记者与媒体。并且,草案的这一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何谓“虚假信息”,如何来认定“虚假信息”;此外,也没有对谁来认定,由谁进行处罚进行明确。如果,“虚假信息”的标准与认定“虚假信息”以及进行处罚都是由地方政府或其下属的公安机关来进行,我们就可能由终点回到起点,我们将与草案没有删除“媒体不得擅自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时面临同样一个问题:地方政府为了隐瞒真相,会不会用处罚的权力来打击媒体? 所以,不仅要从左门送走地方政府管制媒体的脚,还要从右门堵住政府通过其他规定伸进来的脚。首先,“虚假信息”认定的标准,必须要由法律来规定,这一标准不能留给政府来确定,特别是地方政府;其次是,认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权力应当由发生或者报道发生了突发事件所在地的上级政府,并且这种认定应当在突发事件结束后进行认定,行为人如果不服这种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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