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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代表建议 住宅内办公司须具四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6:30 深圳商报

  市工商局答复市人大代表的建议称  住宅内办公司须具四条件

  【本报讯】(记者周森)由于住宅的租金比写字楼低一大截,很多公司都愿意将办公地点设在小区内,以降低经营成本。但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给市人大代表的建议答复中获悉,要想把公司开在住宅楼内,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取得营业执照。

  在今年3月的市“两会”上,人大代表彭冠友提出了“关于严禁在小区开公司的建议”。建议说,住宅开公司的问题,市民反映比较强烈,去年11月,“景洲大厦全面禁商”事件,引起众多楼盘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共鸣。深圳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小区普遍建设得不错,在民宅内开公司,有损小区形象,带来安全隐患,干扰居民休息,确实弊病多多。为此,建议政府在全市推广“景洲大厦全面禁商”的经验,严禁在小区开公司,并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限期搬出,以静化小区的生活环境。

  近日,市工商局对该建议作出了正式答复。答复中说,近年来,将居民住宅用作公司办公场所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带来了一些治安、噪声、卫生等问题。尤其是去年11月“景洲大厦全面禁商”事件引起了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工商局就此问题与国土、规划等部门协调,并积极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请示,认真研究有关政策。

  答复指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中规定: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这项政策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中再次被确认。

  因此,在执行上述政策中,工商局从严掌握,申请者将办公场所设置在住宅内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申请者只能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行业;二、申请者已经取得了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三、必须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该场所作为申请人办公场所的书面意见;四、该场所只能作为办公场所登记。

  光满足四个条件还不够。工商局指出,对于申请以住宅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登记的,业主及申请者还需要提交承诺书,承诺如果有业主投诉的,申请者自愿办理地址变更或注销登记。此外,对于申请以住宅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登记的,申请者增加其他经营范围,不符合上述文件对经营范围限定的,需要同时办理地址变更登记。对于一些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申请人就算提交小区管理处的同意意见,工商局也不予认可。

  该局还表示,登记场所的标准一直是注册登记工作的重点,为了更好地解决该问题,工商局已将场所登记办法作为立法项目上报市政府法制办,争取尽快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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