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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对扣留摩托车限期处理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0:23 沈阳网-沈阳今报
自2005年8月25日起,于洪区联合执法大队对于洪区区域内的两三轮摩托车进行集中整顿,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仍有被扣留摩托车所有人没有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不前来接受处理,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扣留的摩托车予以没收。 下列摩托车所有人请到于洪区联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于洪区黄海路,原黄海派出所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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