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商务部即日起对印度进口磺胺甲噁唑征反倾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 11: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5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并由此对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10.1%—37.7%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归入:29350030。

  

商务部于2007年2月1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
反倾销
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自2007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时,应依据终裁公告中所确定给各公司的

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44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