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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利润有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18:59 中国新闻网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百分之三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五年以上国债利率二至三个百分点核定。中新社发 马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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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三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三日在此间说,该委和建设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百分之三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五年以上国债利率二至三个百分点核定。

  发改委称,此举在于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

  据悉,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并实行分类热价。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发改委和建设部同时要求,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热价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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