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两部委加强对房地产调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11:14 中国产经新闻

  严格规范外资入楼市

  本报记者 雷海超报道

  6月11日,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此前,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去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此限外措施实施半年多后,国内主要城市的房价非但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了上涨的势头。

  与此同时,外资对于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热情不减,多家外资公司欲成立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6月4日,英国房地产公司高富诺(Grosvenor)亚太区董事总经理陆智德称,将在今年下半年成立一个最高达10亿美元的基金,用于投资中国的

商业地产和住宅。除高富诺外,摩根士丹利和景顺
资产管理公司
等众多公司也正在成立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

  此次,两部委联手发布了《通知》,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分析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政府部门试图更加全面和清楚地掌握外商对中国房地产投资的全貌,并且将外资房地产投资的最终审核权掌握到了商务部手中,未来中央政府对外资投资的调控将更为方便。

  严格规范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即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对于已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采取严厉的外汇管理处罚方式

  此前,为了躲过审批以及避税,不少外资在收购内地房地产项目时,更多地采取收购项目公司的模式,从而逃过审查。此次《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将严格控制外资以返程投资方式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同时,《通知》还要求:任何由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管理局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