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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法院拍卖31年后使用权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11:14 中国产经新闻

  宿迁“快乐儿童学校”遭遇尴尬事

  本报记者 姜建生 王少杰报道

  一个作为教育系统招商引资项目的民办学校,在即将招生的时候,其教学楼“31年后的房产使用权”却被法院拍卖,导致一些家长对学校的前途产生了质疑——发生在江苏省宿迁市的这起拍卖事件引起了争议。

  2006年8月30日和10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当地报纸先后两次刊登了《拍卖公告》,拍卖物为:位于市区饮马堤路66号快乐儿童学校小学教学楼房产。并注明:买受人2035年9月1日后可取得该房屋使用权。

  法院为什么要拍卖31年后才拥有的房产使用权呢?近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当地进行了采访。在宿迁市饮马堤路66号院内,依旧可见原教学设备厂破烂的厂房,这个占地20余亩的集体性质工厂,该厂于上世纪90年代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濒临破产。2000年3月,虽经改制仍回天乏术。据该厂法定代表人戴尔琪介绍:在改制前的1998年,有7名职工陆续离厂自主择业,教学设备厂自然就无法为这几名未与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劳动保险。

  此外,教学设备厂曾在2002年集资建房,施工单位是宿迁市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有少量工程款未结清。

  2003年,宿迁市大力实施教育改革,为了改善全市的教学设施布局,拟在城南建设一所上档次的幼儿园和小学。经在市城管局一位干部牵线,南京客商徐太平先生与宿迁市教育局达成共识,拟陆续投资1000万元在教学设备厂院内建设“快乐儿童学校”。2003年10月,徐先生与教学设备厂签订了合作协议,在这个合作协议中双方明确:在饮马堤路66号院内空地上兴建的“快乐儿童学校小学教学楼”产权归徐先生所有使用,31年后使用权才转移至教学设备厂。该项目经宿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徐先生在较短的时间里办妥了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等合法手续,在经过审批的范围内兴建了“快乐儿童学校”。

  然而,就在“快乐儿童学校”正常发展之时,教学设备厂原7名员工和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宿豫区劳动局和法院提起劳动仲裁和经济诉讼。按说,根据徐先生与教学设备厂的合作协议,教学设备厂除了安排5名职工外,在31年后可以对快乐儿童学校的小学教学楼享有使用权,但“快乐儿童学校”与教学设备厂的债务等并无法律上的担保、连带关系,因此,即便教学设备厂出现劳动纠纷和经济纠纷也应该和“快乐儿童学校”没有关系。

  但奇怪的是,2006年8月和10月,快乐儿童学校的小学教学楼两次被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公告拍卖。在快乐儿童学校,《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看到了那两份《拍卖公告》,第一次的拍卖参考价为42万元,第二次为34万元。据“快乐儿童学校”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这两次均流拍了。

  这位工作人员说:“按常理,一般不会有人买这31年后的使用权,即使把拍卖参考价再下调两次,也还可能流拍。谁买呢?谁也不会花钱买一个遥远的使用权。因此可以说,拍卖很难直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

  这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28日给宿迁市教学设备厂的《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2006)宿中法鉴委字第15号文件。文件上明确写着:“你单位与宿迁市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对宿迁市快乐儿童学校的小学教学楼进行拍卖……”

  另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快乐儿童学校’与教学设备厂原有的债务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之间的合作协议也没有任何担保作用,宿迁市中院和受它委托的拍卖公司却使用了我们单位的名称,这在社会上给我们学校的声誉带来了很坏的影响,家长们自然不会让自己的孩子进入一个‘朝不保夕’的学校。”

  投资客商徐太平对记者说:“我们‘快乐儿童学校’一直积极响应市政府的号召,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发展势头很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拍卖影响了我们的社会声誉,流拍让我们的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只好和通泰公司、教学设备厂共同协商,由我们把教学设备厂的部分债务承担下来。”

  徐太平先生在给宿迁市委张书记的信函中写到:“他们(宿迁市法院)近期又到南京,调查我的投资款项是从哪里来的……试问张书记,是否到宿迁投资的客商都要被调查……如果当初宿迁的投资环境、投资政策是这样的话打死我也不会到宿迁投资一分钱……”他疑惑地问:“我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我的财产与本案要执行的标的没有关系,法院有权调查我吗?”

  因记者未能采访到宿迁市中级法院的有关法官,对徐先生的上述陈述无法核实。

  在快乐儿童学校,记者看到了宿迁市教育局2006年9月5日给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宿豫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实施拍卖快乐儿童学校教学楼房产的情况报告》,报告说:“合同(指客商与教学设备厂)签约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以划拨方式交给投资客商使用,并经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对‘快乐儿童学校教学楼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张冠李戴,实在荒唐。”

  2007年5月8日,《中国产经新闻》报社曾就一些相关问题书面采访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采访需最高法院新闻办公室介绍信”为由没有对采访问题进行回答。

  记者在与宿迁市教育局任处长通电话时了解到:“快乐儿童学校”是市教育局的招商引资项目,并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手续。

  针对法院拍卖,吉林大学法学院潘红艳博士告诉记者:法院对教学设备厂的资产——31年后的楼房使用权进行拍卖以作为偿还拖欠社会保险和工程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但是在拍卖公告中直接使用“快乐儿童学校的教学楼”的做法确属不当,应该采取明确该楼房真实权属关系的用语,比如教学设备厂31年后楼房使用权(标明该楼房现在所处地理位置)。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快乐儿童学校可以以发布拍卖公告的拍卖公司为被告提起侵害名称权的诉讼。

  5月16日,记者采访了负责拍卖的富皇拍卖有限公司孙总。他说:“我们是受宿迁市中院委托进行拍卖的,这东西根本没人买,我们贴进了不少广告费,现在已经把手续退给法院了。”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给本报回函时曾说明,宿迁市政府正在协调此事。采访时,宿迁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也表示:此事关系到宿迁市的招商引资环境,市政府一定会妥善处理的。但截至此稿完成时,快乐儿童学校没有接到有关协商的信息。

  日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本报回函时称,“教学设备厂的土地为划拨土地,现已被国土部门批准给快乐学校使用。”“教学设备厂与快乐学校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以企业所有房产和享有使用权的20余亩土地换取31年后的一幢教学楼的所有权,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记者查阅了双方的合同书,并没有关于土地入股的约定。

  宿迁市中院认为:“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中表述‘宿迁市快乐儿童学校小学教学楼’公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并无不当。”

  宿迁市快乐儿童学校的工作人员则说:“恰恰相反,正因为快乐儿童学校的这种表述,才区分了它和教学设备厂的产权、年限关系,法院拍卖时更不应该用我们的名字。”

  关于事态的发展,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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