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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机动车车船税随交强险征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09:19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黄杨6月11日北京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今日在京表示,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征缴,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将同时缴纳车船税。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拥有其他减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应首先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购买“交强险”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对于不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表示,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

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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