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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地方政府土地部门为何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13:26 中国产经新闻

  文/本报记者 姜建生

  在《土地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奇特现象——执法主体与违法主体同为一体,一些本该负起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土地部门却成了违法主体。

  地方政府的发展需求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益格局也在发生变化,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违法违规问题日趋严重,土地矛盾最主要的原因是土地违法。而土地违法的主体往往又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这给解决土地矛盾增加了巨大的困难和障碍。

  3年前,笔者在浙江省中部一个欠发达的县采访时,该县土地局局长曾颇为自豪地对记者说:“全县一年财政收入3个多亿,我们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占了将近一半。”“土地财政”,让地方政府对土地违法产生了与失地农民截然不同的“恋土情结”。在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方面,地方政府则拿走了大部分,他们堂而皇之反问笔者,“同样一亩地,种田的收益高,还是搞工业的收益高?”在局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经营城市”的旗号,或搞工业开发、或与

开发商合谋,拉高商品
房价
格带动商业用地的价格。

  为了做大GDP,为了快速出政绩,一些地方政府号召全官招商,全民引资。项目总要落在土地上,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就默许甚至纵容土地违法现象的出现。为了能在土地上做成文章,“化整为零”、“以租代征”等”猫儿腻“应运而生。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案件,往往还挂上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名堂,甚至以所谓的“因公违法”而诿过,从而逃避处理。

  职能部门的自身利益

  河北省一棉纺大县,一位农民的承包地被一棉纺企业占用,他多次举报,县国土资源局曾下达了《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中的两项主要内容,“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和“并处××罚款”,该局只执行了后者,记者在采访中,曾要求查看上缴财政的罚没收据,该局无法出示,该款项的下落大概可知一二。河南省著名煤都的一个某乡镇,在国家煤矿塌陷区复垦后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了30余座砖窑厂,这个乡镇还专门成立了“窑业办”,向各窑厂收取“综合费”,由他们统一向市国土资源局交纳。据该乡镇内部知情人透露,每年数万元的费用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对方开据的全是白条性质的“收款收据”。上述两个事例,可以看出,职能部门的自身利益决定了“国家利益部门化”。且不说在这些违法征地“暴利”的利益链中,某些官员也是“暴利”的受益者之一。地方利益加上“个人化”的部门利益,使“顶风作案”成为普遍现象。

  职能部门的局限

  在采访实践中,记者经常听到基层土地局长“实话实说”:“县长要占地,我能管得住吗?”“你是不想干呢?还是不敢干?换人!想干的人多着呢!”2004年起实行了土地管理的省以下“垂直管理”,但抱怨声还是有:“他似乎管不了你的‘帽子’,但管的了你的房子、妻子、孩子。”地方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资金分配、人事关系等等方面都千丝万缕地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让局长去管县长显然是不现实的,也就难怪地方政府能够大量地违法用地了。

  现行的土地监察机制也受制于地方政府,从而无法对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严肃处理。

  从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通知》,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今年,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随后又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严格的问责制……面对中央发出的道道“金牌”,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违法道路上依然狂奔。土地违法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的用地冲动,往深里究,就是执法主体与违法主体的同一性使得错误的政绩观能够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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