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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手机入网标志 县质监却无权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0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前,山西省偏关县质量技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一家手机市场查扣了4台价值3000余元的“水货”手机。当发现这些手机的“入网许可标志”确系伪造时,当事人却提出质监部门无权对这种售假行为进行处理,因为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5月10日颁布实施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销售、粘贴、伪造、冒用该标志的行为由省级以上通信机构予以处罚。”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有伪造或冒用行为的,质监与工商部门可依据职权予以处罚,但这两部法律还同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行使处罚权的除外。即质监与工商部门即使查到伪劣手机,也必须将案件移送到省级以上通信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而从偏关县质监局的执法实践来看,这样的执法至少会有三个方面的弊端,其一是增加了执法成本,基层质监、工商查扣的劣质手机要交到省通信公司集中处理,无论是送达、处罚都会增加成本;其二是容易推诿扯皮,质监、工商有查扣权,没有处罚权,容易在其执法过程中形成可查可不查的思想,不利于手机市场质量监督;其三是容易形成法律相互打架,给不法手机经销商有可乘之机。

  而来自全国的数据显示,2006年各类商品的申诉案件中,手机申诉占到11%,面对这样一种状况,仅靠省级通信管理机构来管理、监督庞大的手机市场,其处理能力恐怕就有些力不从心。质监、工商部门是国务院对市场经济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具备对各级手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能力,可令人遗憾的是没有管辖权。可以说,是由于部门规章的一些规定,肢解、剥夺了他们的行政执法权,浪费了行政力量,既不科学,又不合理。

  因此,建议我国今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立法法》,重新审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将手机市场的管辖权依法划归质监、工商部门进行监管,效果会更好。(《中国质量报》)

张 瑛 张乃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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