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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羊绒分不清 双倍赔偿理应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06: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标注7%羊绒,93%羊毛的羊毛衫,实际含量却为100%羊毛。近日,消费者杨某将北京某商场告上法庭,并获双倍赔偿。

  2006年10月15日,原告杨某在被告处花760元购买了一件羊毛衫。该服装标签标注含7%羊绒、93%羊毛。后杨某委托天津市质量监督站鉴定,该服装为100%羊毛。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公司销售员在出售羊毛衫时已经将羊毛衫的材质向原告作了说明,该说明与羊毛衫标牌完全一致。羊毛衫生产厂家持有该品牌羊毛衫的检验报告,经检测该品牌的羊毛衫含93%羊毛,7%羊绒,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涉案羊毛衫标签标注含7%羊绒、93%羊毛。经原告委托天津市质量监督检查站第四十四站鉴定,结果纤维含量为100%羊毛。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2006年5月9日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样品纤维含量:羊毛93%、羊绒7%。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供检验报告的结论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对涉案羊毛衫重新检验。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所提交的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的检验报告,其样品并不是针对本案所诉争的羊毛衫,所以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不能证明涉案羊毛衫的纤维含量。被告在该羊毛衫标签中标注含有7%羊绒,根据原告提交的天津市质量监督站第四十四站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认定,涉案羊毛衫纤维含量为100%羊毛,并不含有7%羊绒。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原告杨某将涉案羊毛衫退还被告。被告退还杨某购货款人民币760元。二、被告赔偿杨某经济损失76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支付。(《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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