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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立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 23:44 北京商报
“监管机构应顺应形势及时修订法规,允许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昨日召开的“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呼吁为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立法。 吴晓灵指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等介入私募基金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有限合伙制的引入也为金融机构投资人介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了条件,因此监管机构应顺应形势及时修订法规。但她同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指出,投资主体的监管者应从风险承受能力的角度加强对私募基金参与者的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长期以来,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月开始施行的“有限合伙制”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而管理人以少量资金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随着相关法规的完善,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融资的市场环境更为成熟,并有望成为未来这一市场的主角。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3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3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相关新闻 急需进一步研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吴晓灵昨日表示,中国目前急需进一步研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方式。 吴晓灵认为,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像公募投资基金那么透明,而且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又难以估量,因而急需研究对其监管的方式。她表示,最近在德国召开的八国集团(G8)会议上,八国集团已就加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对冲基金的管理达成了共识,中国也应该提前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据了解,作为私募基金中的一个类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证券,而对冲基金则是其中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采取多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策略的基金组织,因其投资策略比较激进,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较大而且比较隐蔽,近年来开始受到全球范围内监管部门的重视。 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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