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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回应“环境威胁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 10:44 中国产经新闻
共同责任 区别对待 本报记者 贺民报道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而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全人类必须面对并需要共同努力解决的现实问题。6月4日,中国正式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表示,中国将采取一系列法律、经济、行政及技术等手段,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并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近几年,关于中国的“环境威胁论”的说法越来越多。关于有媒体提出,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侯变化过程中要不要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这一问题时,马凯表示,必须首先正确认识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质。国家主席胡锦涛曾有一个著名的论断:气侯变化问题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发展问题。 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从人类历史上看,发达国家在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无约束地、大量地排放了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资料显示,从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人类由于化石燃料燃烧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从1950年到2000年,这50多年来,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到总的排放量的77%。因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也应当承担主要的义务。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1950年到2002年的50多年中,中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只占世界累计排放量的9.33%。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统计,2004年中国的人均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是3.65吨,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87%,为发达国家的33%。此外,中国在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同时,中国成功地将单位GDP能耗在1990年至2005年间降低了47%,而且又开始践行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历史累积排放量少,人均排放量低,当前的首要任务依然是要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理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正是基于上述的基本历史事实,所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了共同责任但有区别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客观的,也是公正的。 马凯认为,如果不顾历史事实、历史责任,不考虑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借气候变化问题不适当地,过早、过激、过高地要求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一样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从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限制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是不客观的,也是有失公允的。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国际社会应当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并为其发展留出一定的排放空间,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所带来的后果,远比气候变化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 当然,马凯同时表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不承担量化的减排指标,但是不等于不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因为减少排放、保护环境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不能再走高消耗、高排放的传统的工业化道路,而是要努力走出一条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高产出的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双赢”的目标,这本身就是对世界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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