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煤炭资源税改革应打好组合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关注资源税(三)■本报记者张娜潘英丽 近日,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加快资源税费改革研究。而此前,以煤炭为试点的有偿使用改革已经开启。 平衡点在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这是国家2004年后第6次上调煤炭资源税,并首次按煤种区分进行上调,上调额度为最大的一次。 面对如此大的煤炭资源税改革,不少政府官员却不以为然,认为随着煤炭市场的价格波动,资源税税额也应随行就市。延安市财政局局长康仲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的煤炭资源税是在多年前煤炭市价每吨90元左右时定的,而现在市价几乎达到了每吨300元,每吨2元到8元的税额显然太低。 对于企业来说,目前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各地区也在收取着煤炭资源税以外的补偿费。陕西省去年又开征了15元/吨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陕西澄城矿务局办公室主任吴树林告诉记者:“煤炭销售环节存在着半市场化现象,在优先保证省内用煤的前提下,才可以按市场价销售至省外,两种煤价相差70元/吨。但是企业开采煤炭的成本所含的木材价、水泥价等均是市场化价格。”因此不论是按产量,还是按销量来作为煤炭税费收费的标准平衡点,企业都没有因交纳税费方式的不同而拣到便宜。 煤炭资源税的“流”与“汇” 从目前来看,围绕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是一个艰难的多方博弈过程,牵涉到许多重大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资源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一直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没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因此,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首个难题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 经济学家梁小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煤炭资源税执行部门和税额上限等虽然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需要明确一点,煤矿所有者的主体并不是地方政府,而是中央政府。 地方征收的资源税属于国税,应全部上交中央,再进行返还。从中央回拨到地方后,就属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自由支配。资源税过低不但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而且也不利于那些从涨价中获利的上游资源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煤炭资源税的征收方面,梁小民认为必要的前提是政府一定要保护国有财产不受损失。 经济学家:竞拍是未来趋势 煤炭业如何能够保证国有财产不流失?如何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高回采率的同时,如何建立起长效完善的税收机制?如何将资源税流向合理用途?这其实是一条相关的反应链。改革时 要经营好这条反应链,打好改革组合拳。 从税率进行改革是煤税改革的重头戏,国务院2006年公布《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指出了资源税费改革的方向。据了解,今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税率水平。国土资源部表示,今年要做好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要在全面完成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对矿山企业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监测,依据动态监测结果做好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考核和测算工作,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严格计征补偿费,初步实现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相挂钩。另外,今年还将进一步加大补偿费征管力度。今年补偿费征收要进一步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内容包括历史欠缴、补偿费减免和票据使用情况;继续加强依法征收。政府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使资源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 在能源价格政府监管方面,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表示,要建立充分反映各方面利益诉求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康仲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各地区也在收取着煤炭资源税以外的补偿费,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新矿开采补偿费等,但这些只是国家在煤炭市场价格波动下,采取的临时措施。”他认为“应该从地方的长远发展考虑,建立资源共享、加速发展的机制。”一种普通现象,资源富集区往往是与贫穷和落后相伴,由于地下资源的大量开采,给当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生态环境的恶化。他说:“首先要对资源开采地进行环境修复补偿,‘好’字当头,又好又快的良性发展;其次是提高当地工业管理水平,最大程度的节约国家资源。总之,一切都应该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尽可能建立起资源共享互动机制。这都是关乎地方发展、关乎民生、关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煤矿的矿藏所有者的主体是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因此,制定政策、范围、执行部门都要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条件、交通路况、开采成本、资源贫富程度等差异,制定不同的税额,但要明确税额底限,然后再进行竞拍定额,竞拍定额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