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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2007年:创业板元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17:1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简俊东深圳报道

  7年之后,设立创业板市场再迎曙光。

  3月5日,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主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宋海上周接受采访时,表示广东省今年金融工作重点包括创业板建设,争取在深交所推出创业板。他认为,今年推出创业板正是时候,“不能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再推出”。

  主管部门也在行动,据报道,证监会和深交所近期已分别成立推进创业板建设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有关方面正加紧按相关法规要求,研究制定创业板建设的规章、制度框架,拟定创业板公司发审、交易等业务规则,构建创业板的规则体系。

  创业板市场推出已是箭在弦上。

  时机与制度建议

  创业板市场的进展,基本符合2006年1月中国风险研究院“中国创业板”课题研究组完成的《建设中国创业板市场:时机、制度设计与利弊分析》报告中的建议。

  上述课题的核心成员中包括国务院研究室、科技部、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相关负责人。

  报告将创业板推出时机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6年6-11月,因存在股改尚未完成,投资者信心不足,上市资源准备不足等因素,课题组认为该时间段不适合推出创业板。

  第二阶段则在2006年12月-2007年5月,中小企业板已实现全流通,相关法律初步完备,创业板人才选拔工作完成,“在相关准备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正式推出创业板市场,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

  第三阶段则是2007年6月之后,报告认为,在这一阶段推出创业板,好处是对于金融市场开放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有较为清楚的认识,有利于做好准备,但越晚推出“不仅对中小企业发展不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

  对于证监会和深交所正在着手进行的创业板市场制度设计方面,报告中也有深入探讨。早在2000年,深交所就正式公布过《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但报告认为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订。

  首先,要给创业板市场定位,《咨询文件》中虽提到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应当关注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申请人的发展潜力以及成长性,但却没有更加具体细化规定。

  报告认为,考虑到拟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交易所实力、投资者类型等方面因素,建议将创业板定位于创新型企业。

  对于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咨询文件》中采用单一标准,且在具体标准设计上只注意比主板市场要求低,如企业设立年限为2年,实收资本要求达到2000万元等。上述报告则建议采用“多层次上市标准”,“针对不同行业,设置一些可供选择的标准,更加突出创业板市场面向中小型企业的特点”。与此相对应,报告认为,同时应建立多层次的退市制度。“在创业板退市制度中,增加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量化指标”。

  对于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制度,一直以来争议较多。《咨询文件》确立的是与主板市场相同的竞价制,但有些专家学者则呼吁采用国外较多采用的做市商制度。

  报告认为可以考虑使用混合交易制度,“根据全球典型创业板市场经验,可对做市商范围有所限制,对于流动性较差股票采用做市商制度,而对于一些流动性较高股票则采用竞价制度”。

  中小企业板去留

  若创业板在今年推出,中小企业板就需面临去留选择。

  2004年,深交所推出的中小企业板是从主板向创业板过渡的中间产物,因此,上述报告认为“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板向创业板平稳过渡是最优选择”,应该“将中小企业板改造成真正的创业板市场”。

  但在此过程中面临如何安排中小企业板原有上市公司的问题。

  上述报告建议,“将中小企业板看成第二板市场,与主板之间建立自动升降机制,即对中小企业板中符合主板上市要求的上市公司,只要有转板意愿,就可以转到主板挂牌,转板手续尽量简化”。

  但是,这明显不符合深交所意愿。

  据悉,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构建中国的纳斯达克”,也就是“三个板块+代办转让市场”。

  纳斯达克市场分层结构,从高端向低端依次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NSDAQ资本市场以及场外转让市场OTCBB。

  创业板推出之后,深交所希望采用一样的分层结构,从高端向低端跟纳斯达克相对应,分别是高标准优选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代办转让市场。

  在深交所上述层次分割中,高标准优选市场由最具规模的优质上市公司组成,是中小型企业的成长目标。该板块“由现有主板为基础,以股改后激励公司做大做强为导向,结合转板、退市制度,经过严格的优胜劣汰之后逐步形成,未来如有海外市场的知名上市公司以发行CDR方式回归,也可以酌情进入高标准优选市场”。

  而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差异在于,中小企业板“主要面向已符合现有上市标准(发行后总股本达5000万股以上)、成长性好、科技含量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广的各类公司”。

  创业板市场则“主要面向符合《证券法》新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后总股本达3000万股)、但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的成长型、科技型以及创新型企业”。而且“只要达到3000万股的法定规模下限,其他如经营记录、股权分布状况、稳定性、盈利性方面的要求都可以放宽”。

  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也表示,未来要鼓励和促进现有主板公司做优做强,全力推动中小板市场尽快扩大规模,适时推出创业板,积极稳妥地发展代办转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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