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房地产“限外令”副作用疑问(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00:53 北京商报

  去年建设部、央行等六部委下发的《通知》规定,境外人士购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且要求必须设立实体公司,这主要是为了监管“热钱”的快进快出。戴德梁行投资部董事曹念国介绍说,目前来自欧美等地的金融资本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私募投资和上市公司的资金,这些金融资本并没有在中国设立实体公司,只是通过在国内投资、合作开发、并购房地产项目进行经营,可以说是一种“快投资、快收益”的投资形式,现在要求这些境外金融资本必须设立实体公司,改变了以前那种简单的投资模式。

  而北京市出台的《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的,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租、出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其核心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外资进行短期的“炒房”行为。

  核心规定

  ■ 境外个人限购一套

  《通知》要求,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

  市建委表示,对于购房的情况,交易权属管理部门将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一旦发现不是第一套购房,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 境外机构购房套数未做限制

  对于境外机构的购房,《通知》要求,在北京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对于境外机构可以购买房屋的套数,此次未做规定。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同时,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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