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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特写:阚治东:一个成了被告的“证券医生”(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3日 21:37 中国新闻网
来源:上海证券报 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前南方证券总裁刘波、阚治东涉嫌操纵股价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阚治东作为犯罪单位南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追究刑事责任。阚治东的辩护人陶武平律师则认为,尽管南证公司“采用自买自卖手段操纵哈飞股份比例超过60%的时期主要集中在阚治东上述任职的2003年3月至10月间”,但被告人阚治东仍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阚治东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就罪与非罪展开了激辩。 □记者 牟敦国 岳敬飞 深圳报道 谁为1611个账户负责 公诉人指控,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1月,南方证券及华德公司、天发公司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哈飞股份”,为此以法人名义或自然人名义开设了289个资金账户,并下挂1611个股东账户。 辩方认为,起诉书令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为另外两个犯罪单位(指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操纵股价的行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因为上述1611个股东账户,其中,南证公司控制的仅占740余个,其余的均为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所控制,而南证公司、华德公司、天发公司这三公司,系《公司法》意义上的三个独立法人。阚治东不具有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内部的任何身份,故令其个人承担华德公司、天发公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责任于法无据,明显属于“代人受过”。 公诉人则在答辩意见中对此不予认可。 孙田志架空阚治东? 公诉人指控,截至2004年1月2日,南方证券公司参与操纵哈飞股份的1611个账户中,单日最高买入哈飞股份金额发生在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9月8日,上述账户持有的哈飞股票市值达到最高。上述两时点都处于被告人阚治东任职期间。 被告辩护人认为,南方证券早在阚治东上任前即已在操纵“哈飞股份”,阚治东并非“始作俑者”。2002年6月,南证公司分管领导孙田志在专题工作会议上对新任领导董事长贺云、总裁阚治东进行了重大隐瞒,书面汇报的自营业务与委托理财规模与其后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相差28亿多元。 事实上,孙田志作为南方证券操纵哈飞股份的真正决策人和指挥者,在负责南证公司自营和资产管理工作期间,欺上瞒下,并未严格遵守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正确方针和决策,阚治东并不知道哈飞股份的真实持有情况。阚治东在任期间自始至终不知道“哈飞股份”增加的情况。而且,阚治东在任期间,南证公司并未调拨过资金、阚治东也从未签署过资金调拨单去“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 孙田志直至2003年8月底才将重仓股的明细报表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的廖岸辉转交给公司总裁秘书匡晓明的。而阚治东秘书匡晓明手中的这些报表,偏偏在数字上未如实反映司法审计认定并经《起诉书》所认定的情况。因此,“不知者不为罪”,孙田志欺骗领导当责任自负,阚治东充其量只能承担工作过失的行政责任。 谁为哈飞加仓负责 公诉人指控,南方证券自买自卖手段操纵哈飞股份比例超过60%的时段都处于被告人阚治东任职期间。被告人阚治东继续组织、领导公司成员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投资风险,致使南方证券公司持有的哈飞股份数量持续上升。 阚治东身为犯罪单位南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证券交易管理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和转嫁风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致使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异常波动,违反了1997年《刑法》第182条之规定,应当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辩护人认为,针对“哈飞股份”等重仓股的严重问题,为防止股票“价格雪崩”,以阚治东为首的决策层在2003年2月17日决定采取“站在公司利益的角度和证券市场稳定的高度理性地对待,以公司目前的情况,今年总体上有买有卖,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压缩自营规模”的经营战略方针。” 其中,有买有卖是“在哈飞股份价格上升过程中卖掉一部分股票以达到获利和减仓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哈飞股份价格下降过程中买入一部分股票以达到组织其价格大幅下跌的目的”,决非是“以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历时四个小时,18时30分,审判长宣布此案审理到此结束,将择日宣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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