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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收版权费能否OK?各方平等协商是最好途径(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5:09 中国新闻网

  

卡拉

  漫画:卡拉OK版权费转嫁消费者?中新社发 任士可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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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收?

  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各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是最好途径

  显然,让权利人到卡拉OK经营企业一一上门收取版权使用费,或者像以前那样,通过诉讼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成本很高,效率很低。上海采取的“协会对协会”协商解决的办法,效果比较好。

  “协商”,是各方反复提及的一个词。“权利人、使用人、消费者三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怎么收、收多少,应该大家坐下来谈。”朱南对这种“强制性”做法感到“很遗憾”。

  这一点,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此前说得很清楚:卡拉OK版权费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它是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实,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对收费标准也不全是抵制。该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网站上发表看法的第一条就是“对版权局在上海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活动试点表示赞同和支持”。同时表示,在上海试点基础较好,相信通过试点一定会使收费工作取得有益的实践经验。对于收费标准,上海某大型卡拉OK经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他们也未必“死咬住1元标准不放”,但还是要“平等协商”。

  “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性收费,双方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协商的结果未必双方都很满意,但应该是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武幼章认为,到目前为止,真正意义上的协商还没有开始。

  还有一个技术性问题:按照歌曲点击率、包房或面积收费,哪一种更合理?“卡拉OK企业都知道,使用他人作品就应当给钱,但是,版权使用费应该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计费方法要科学,而且,收上去的钱是怎么分配使用的,也应当公开透明。”朱南认为,按照点击率收费比较科学,体现了分配的“合理公平”原则。

  陶鑫良认为,目前的各种计费方法“各有长短,利弊互现”。有关部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估算,还应进行相应的听证程序,目前的决定“显得过于匆忙”,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他自己的感觉,1元标准少了点,12元标准多了点。“但是,结论的得出应该是在调查的末尾,而不是开头”。

  专家指出,在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知识产权的滥用,这二者不可偏废。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2月28日,有报道称,广州卡拉OK版权费拟春节后开收,由某数码公司授权“代收”。如果真是这样,事情就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了。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作者:汪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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