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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收版权费能否OK?各方平等协商是最好途径(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5:09 中国新闻网
漫画:卡拉OK版权费转嫁消费者?中新社发 任士可 作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沪上知名卡拉OK经营企业“好乐迪”的负责人说得更直接:“我就是把版权使用费给你,你能给我正式发票吗?合法资质还没拿到,怎么能收费呢?就像我们企业一样,没拿到营业执照就不能经营,否则就是违法嘛!” 不过,国家版权局公告指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音像权利人已经委托,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问题又来了。一名娱乐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称:“假如中国音像协会具备收费资格,又何必再去筹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相矛盾!” 对于收费主体的疑虑,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不无道理”。他介绍,目前争议涉及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词曲作者收取的版权使用费,另一部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代表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作为卡拉OK经营者,无疑希望一揽子付费,不能今天来张三,明天来李四,无所适从”。 陶鑫良认为,这场纷争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都是一次考验。即便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走完法律程序可以收费了,依然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该协会会员,并不涵盖卡拉OK使用作品的所有著作权人,该协会只能代表其会员行使相关权利。“这是世界著作权制度面临的共性问题。” 对于陶鑫良提出的“世界性难题”,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武幼章说,他也曾向一些欧美国家的相关人士咨询,没有得到很好的答案。“按我的理解,这些国家未参加相关组织的著作权人很少,不大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参加进来,其代表性就会不断提高”。 武幼章说,“谁来收”不是问题,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肯定是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来收。卡拉OK经营者不用担心多头收费,应该会有某个组织作为代表进行收费。 收多少? 哪怕是“低起步”,也应先收起来,逐年递增 国家版权局提出的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而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提出1元包房天,差距甚大。有人甚至用“瞎胡闹”来形容这个交费标准,认为他们“太随意”,“简直把著作权人当乞丐了”。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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