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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车船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答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20:33 中国新闻网

  问:《条例》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针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存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和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为统一税政、简化税制,《条例》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同时,《条例》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实际执行中界定纳税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为地方财政建立一个稳定的税收来源。

  二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条例》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条例》没有对车船的税目进行分类,而是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具体明确,以便将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具体税目分类及税额或者税额幅度时,可以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以及目前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做了适当调整。

  三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财政负担其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条例》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四是加大了税收监管的力度。《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一规定,可有效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高税源控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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