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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车船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20:3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精神,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上述两个条例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已有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是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制定的,也有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上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国务院决定对《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合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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