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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超过12万等五种人 看清楚这样申报年所得(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10:39 新文化报

  问:征管个人所得税意义在哪?

  答: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省情,意义表现在哪里?霍启焱表示,对于高收入者来说,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有利于掌握他们的各项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提高税法遵从度,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个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

  年收入超12万 每年前三个月申报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2006年1月1日以后,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纳税申报。

  以后是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个税,办理纳税申报。

  五种人必须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并非针对所有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收入可免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险一金”。

  “年所得”这样算

  举例说明:长春市民胡先生,2006年全年工资收入15万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3000元,国债利息1万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5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万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险一金”1.4万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8万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9万元。

  “年所得”=工资收入15万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4万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万元。

  免税部分: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3000元、国债利息1万元、保险赔款50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万元,不计入年所得。

  “年所得”包括这些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超过12万元。

  11项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分项说明:

  工资、薪金所得——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即单位所发的工资和以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以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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