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借口"员工自愿"超时加班属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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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18:05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9月29日电(记者高路)“十一”长假在即,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在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等问题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以“员工自愿”为名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查处。 在各地,不少劳动者处于超时加班的工作状态,“十一”等节假日更被一些企业当作了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机会”。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近期检查中还发现一个值得
劳动专家对此指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都属无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安排加班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单位即使以“员工自愿”为借口也难逃侵权责任。有关部门强调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应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则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而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加班,应事先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不能强行命令员工加班,除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 在加班费方面,用人单位在“十一”长假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4日至7日的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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