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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商品“变形计”(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02:59 北京商报

  相关法规

  现行规定

  为企业留足空间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2月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在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这样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单证。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按照现行规定,“销毁或退货”就是相关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但是退货之后的处理方式,企业有很大发挥空间。记者还注意到,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

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但在解释中将“后续监督管理”锁定在对未经检验的、盗用的进口化妆品进行处理。

  商报观察

  下架商品的监管真空

  按照一些消费者根据电视画面的揣测,下架后的不合格商品应该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但是记者致电市质监局的时候,质监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有权自行处理退回厂家的不合格商品,只要不是特殊的危险品。”

  他说,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责令下架处理之后,没有得到新的检疫合格之前不允许在市面上销售。但对于商品退回到经销商和企业的环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质量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而且不是所有的产品都会强行销毁,强行销毁的产品一般是那些影响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物品。但是一般性的产品则可以由企业自行处理,因为有些不符合市场销售的产品企业如果愿意可以自己使用和消化。

  对此,名牌保护协会办公人员林中鑫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消费者对于存在质疑的商品,仅仅靠消费者协会要求解惑恐怕力度不够,因为商家经常借助公司和品牌双重概念扰惑消费者维权意识。

  “对于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为了避免其可能威胁其他消费者,相关部门应考虑对其生产场家采取产品没收的方式进行处罚。”林中鑫对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存在多种形式的商家对消费者隐瞒产品细节的现象。

  然而从相关部门记者获悉,目前具有监管功能的政府单位只对问题产品在市场流通的层面上存在监管能力,但是,对于部分问题产品被公司回购之后的后续处理行为,政府单位、消费者以及社会舆论没有权利再过问。

  消费者表态

  我们信任下架

  记者在商场、超市随机采访了若干不同年龄的消费者,关于质量不合格而下架的商品,他们有着不相同的猜想。

  □ 一位50多岁的中年妇女提着塑料袋微笑着对记者说:

  “都销毁了吧!”和她有着相似答案的还有一些年纪更大的老人。

  □ 一位中年男子认真思考了一下回答道:

  “应该厂家拿回去处理,大品牌应该销毁吧,小品牌就不好说了……”

  □ 一位20多岁的年轻人脱口而出:

  “估计便宜处理给小商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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