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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QFII管理办法将允许其开立多个独立账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8:58 中国新闻网

  

新修订的QFII管理办法将允许其开立多个独立账户

  近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日前,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办法》允许QFII开立多个独立账户后,QFII实际运作情况将变得更加透明
,从而更有利于加强监管。中新社发 杨明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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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27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证监会、

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日前,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办法》允许QFII开立多个独立账户后,QFII实际运作情况将变得更加透明,从而更有利于加强监管。

  发言人解释到,在证券法修订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联名形式开户。《暂行办法》规定一个QFII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对应沪、深市场各一个证券账户,使QFII在额度管理、资金汇出汇入、投资管理、收益核算、资金清算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是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变动会极大地影响QFII的操作;二是QFII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没有分账管理,不符合境内外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三是不能满足机构性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设立多只公募基金的需要;四是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五是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发言人说,修订后的证券法为QFII开立多个账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借鉴境外惯例、B股开户经验,以及境内基金、社保等机构的开户情况的基础上,《办法》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该发言人指出,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QFII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QFII应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在原有的单一账户制度下,监管部门监管的对象只限于QFII自身情况,对银行、券商类的QFII背后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则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办法》允许QFII开立多个独立账户后,QFII实际运作情况将变得更加透明,从而更有利于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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