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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缴税将定额公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11:26 信息时报

  

个体户缴税将定额公示
随着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原《办法》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正是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华社 发时报讯 (记者 叶静)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由19条增加到28条,修订后的《办法》在六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

  重新修改了适用标准

  这次修改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原《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新《办法》对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了量化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一家日化产品加工厂,10年间规模已从原来的手工作坊变成了现在的现代化工厂,但是税费仍是维持原来的定额几千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办法》自1997年6月19日实施以来,至今差不多快10年。随着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原《办法》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申报、纳税方式上已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方便纳税,降低成本”的原则对原《办法》作出了修订。

  纳税人可以表达意见

  另外,这次还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原核定程序中只规定在定额确定后要公布定额,缺少征求意见的环节,使核定程序不够完整。设置“定额公示”是在最后确定定额前让定期定额户了解核定定额的情况,给予其反馈意见的机会。税务部门认为,这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双方矛盾。

  新《办法》还实行了简易申报机制。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新《办法》对简易申报做了进一步规定,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定期定额户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定期定额户可以通过银行划缴税款。

  这次修改,还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以票控税方法。据悉,目前,大部分地区普遍实行了通过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进行比对,对业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定额的经营额。而税务机关对其补征税款,这种做法对提高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准确性,避免国家税款流失起到较好作用。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对于个体户的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都有很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对于不同行业的个体户有不同的征收办法,有些行业必须是查账征收,有些是事前核定征收,不同税种的核定征收率都会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公示,对于双定户的核定税额每年会重新评估一次,做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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