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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从煤焦业贪官落马看商业贿赂四大灾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11:00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9月14日电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刘云伶)

  近年来形势趋好的煤焦领域,成为一些干部权力寻租的“沃土”。

  今年1至6月,山西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煤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9件36人,其中涉及8名县处级以上干部。从煤矿开采审批、安全生产监管、煤焦经营,
到煤炭企业改制等各环节都有贪官落马。

  审批

  人物:晋城市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梁有富。经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间,梁有富受贿9万元,非法收受他人2.5万元,同时有204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决梁有富有期徒刑7年。

  案情:在当地很多人看来,梁有富节俭持家。梁有富有5个兄弟姐妹,都在农村务农,从未受到他“关照”;外甥女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他也从没有施以援手;女儿在校读书期间,梁有富每个学期给她的零花钱不过1000多元。

  然而,这个看似毫无贪污迹象的国土资源局局长,却将手中职权变为自己的敛财“工具”。

  2004年7、8月间,为办理岳城煤矿审批权和“摆平”该矿违法占地一事,晋城沁秀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晓山给梁有富递上3万元。同年12月,沁水县龙港镇宁洼沟煤矿为扩大资源范围,送给梁有富2万元。随之“兑现”的是,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专门就这两件事向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请示文件。

  点评:在开采审批环节卡死“黑口子”,是杜绝煤矿

安全事故的根本因素。倘若国土资源局局长以此权作为敛财“砝码”,则是无视生命。

  监管

  人物: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处处长刁岷。据查,刁岷在担任技术装备处处长期间,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巨额贿赂。

  案情:刁岷等安全监察干部们的“现形”,始于太原市矿山设计研究院院长孟真威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侦查。

  2005年3月,太原市检察院对孟真威展开侦查后发现,当年中秋节前,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为某煤矿生产安全评估出具虚假报告,被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现,为逃避处罚,院长孟真威送给刁岷5万元表示“心意”。从2005年到案发,孟真威还先后送过刁岷数张银行卡,金额达2万余元。

  2006年4月27日,太原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对刁岷立案侦查。仅在他办公室就发现现金300万元和100余万元的存单,还有价值60余万元的各种银行卡、超市消费卡几十张。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几名安监局局长陆续进入检察机关视野。据侦查,孟某先后以各种名义分别给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娄烦县及古交市等县(市、区)安监局局长金额不等的回扣与好处费。同时,太原市煤炭工业局行业处处长丁某、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局长杨某等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受贿案也浮出水面。

  点评: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炭管理的职责也被异化为权力寻租的“利器”,不能不说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资源紧俏行业商业贿赂案件往往呈网络状,一个案件常能再牵出案中案,由此揪出一串贪官,人数之众,令人咋舌。吃回扣、好处费似乎成了行业“潜规则”,一些从业者在愤怒、无奈之余,为维持经营,不得不屈从地加入行贿行列。

  配额

  人物: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女董事长范萍,利用自己手中的焦炭出口配额,先后两次收取“好处费”达216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案情:2004年4月,山西省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获得2万吨焦炭出口配额,山西汾阳市文峰联合焦化厂(2005年更名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孔某得知后,找到时任国际贸易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范萍。双方商定,文峰公司付给国际贸易公司每吨182美元代理费,另付范萍“好处费”人民币200万元。

  由此,范萍就堕入了“好处费”的漩涡之中。

  当年4月16日,国际贸易公司与文峰公司签订了2万吨焦炭出口代理协议。19日,文峰公司将3000余万元代理费转到国际贸易公司账户上,给范萍的好处费则按约定打入其指定的山西晋西北铁路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处账户。范萍将此款“笑纳”入怀。

  2005年10月,国际贸易公司又获得2万吨焦炭出口配额。范萍与孔某达成“协议”:文峰公司付国际贸易公司每吨9美元的服务费,另付给范萍每吨1美元好处费。

  2005年10月12日,国际贸易公司与文峰公司签订了焦炭购销协议。20日,孔某来到太原“交钱”,范萍托别人取回16万元人民币并代其保管。

  点评:煤炭出口配额是国家对煤炭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靠配额“渔利”不但身犯国法,严重者还可能导致国际市场、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同样,在教育、医疗等行业,商业贿赂使诚实守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

  改制

  人物:运城市经贸委副主任陈慧忠案在运城市焦化煤气厂和国有船窝煤矿两个企业改制中,收受竞标人50万元贿赂,帮助该竞标人低价中标。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案件始末:2002年2月,陈慧忠被运城市人民政府任命为经贸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4月30日,运城市焦化煤气厂和船窝煤矿企业改制领导组成立,陈慧忠担任副组长及其下设的运城市船窝煤矿改制工作组组长。

  这一关乎企业命运的权力,在陈慧忠等人手中变成了钞票。

  为使河津市华峰实业有限公司能中标,2003年5月中旬,陈慧忠在王因定的办公室透露了两个企业的评估标的,并与参加竞标的另两家公司董事长,了解其竞标态度,从中牵线说和,让他们跟上投标。在陈慧忠“撮合”下,投标人就这样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竞标成了形式。

  华峰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后,陈慧忠故作感慨地对总经理马荣华说:“这次改制把人忙得不得了,你忙是为自己挣大钱,我就挣几百元工资!”接着,他又提示说,自己负责安监局的工作。于是,为“谢恩”,也为“生产过程中不被卡”,马荣华在运城市建北宾馆送给陈慧忠一个小水果箱,内装人民币50万元。

  点评:借企业改制之机大捞钱财,一直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之一。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必须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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