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维权更要谋取制度优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 |||||||||
■李季先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即将于2006年10月11日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作为一起典型的涉及相关权利人信息权益的“商业合同纠纷案”,此案很可能会演变成为“国内金融信息权利人维权第一案”。
“舍行政调处而取司法”,对于长期习惯于借助非市场力量来维持竞争优势的人来说,这样一宗本来并不复杂的普通商业合同纠纷,被“升格”成一场典型的金融信息权利人“司法”维权个案,甚至有好事者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这次维权无限上“纲”上“线”,认为是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与国内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间的一场空前司法“角力”或司法“对决”。但对市场制度力量和司法力量的拥护者来说,这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你违约了,我诉你,就这么简单! 不过,作为金融信息权利人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选择诉讼维权“意外”也好,或一些人的“司空见惯”也罢,但对国内股指期货发展的那种呵护之情和期待之意均为相同。问题在于这个牵涉“四地三方”的金融信息维权诉讼真能解决问题吗?答案并不能肯定。毕竟,如果抛开国内股指期货即将推出这个敏感因素不谈,这只是一宗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商务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而已,虽然有其首例信息权利司法维权的特定意义,但这并不代表这个维权诉讼肯定是最优的。在历史上,诉讼正义但却诉讼不经济的先例比比皆是。所以我们支持上证所信息公司维权的行为,可并不很赞成有人将我国内地金融期货行业的发展完全寄托在这样一宗普通的合同纠纷之诉或任何其他非制度因素上。国内金融期货行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还要靠国内金融期货自身在广泛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 再进一步说,与法律上或名义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双方和该案第三方新交所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在国内谁先谁后推出股指期货”。而这,本来就不是一个可以拿来在法庭上争辩的东西,而是更适合通过谈判、行政调处或沟通解决,司法诉讼只能是最终的手段。譬如,通过商务谈判或行政协调互换条件,以经济手段促使新交所主动暂缓推出新华富时A50指数。否则,结果不但不能适时阻止新交所如期推出股指期货产品,反而有可能使双方围绕金融信息权的争执白热化和复杂化,给双方都造成“讼伤”。与其这样两败俱伤,倒不如一开始双方就以本次“诉讼”为契机,通过谈判和解,以求得将来一个“共赢”的结果。 更何况,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和国内即将推出的指数期货二者尽管属于高度竞争性指数,并且推出时间先后也的确对二者会产生直接影响,但真正对二者竞争优势产生最终或根本影响的是各自所采用的交易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譬如合约设计的适宜度、交易的控制度、保证金高低等。换句话说,良好和便捷的制度设计才是二者未来真正市场竞争的焦点,中国未来的股指期货要想不沦为类似于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等国外推出的国内A股股指期货的“影子”,须在当前除了要学会从制度设计上进行竞争,利用其“天时、地利、人和”优势尽量完善自己的交易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之外别无它途。 因此,内地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若真想在未来的同类股指期货竞争中胜出,就必须学会从股指期货制度设计上竞争,并用足各种有利的先天条件进行基本制度建设,提高客户满意度,以制度设计等优于打败不具任何地利之便的“舶来”品。否则,即使“新华富时被诉案”以原告胜诉、维权成功了结,恐怕也很难改变中国股指期货的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