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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经济应否左右“恒久性”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07:36 沈阳网-沈阳日报

  一个婴儿在中国的母体中孕育了9个年头,这个婴儿的使命,是“保障人们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他的名字叫《物权法》。

  从1998年开始酝酿,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到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审议,这部法律在母腹里的时间已9个年头了。一般来讲,一项法案三次审议就可通过,不过也正因如此,《物权法》(草案)获得了非凡的营养。

  耕地、矿产;道路、通讯和电力等设施;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建筑物;厂房、民宅统称为什么?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工厂的机器设备,家里的家具,手里的手机又称作什么?从财产的角度讲,前一类别都属于“不动产”,而后一类别都属于“动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什么叫做‘物’?主要就是指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的所有者的权利?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草案)200多条,通篇都是在回答以上的三个问题。”

  说到《物权法》的作用,一位参加《物权法》起草的专家说:“第一,能定纷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能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所以,《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中国人已经走出计划经济阶段,迈进了市场经济门槛。不过,以历史的长度来衡量,这种转换时间尚短,就像宪法已经承认了私营经济,但有些人的意识形态还不能与之兼容一样,围绕这部草案所进行的长时间、激烈的思想对垒,就深刻地揭示了当下中国人的极其复杂的心态。

  为此,本报特邀了辽沈地区的三位专家、学者与《物权法》(草案)最早的起草负责人梁慧星,进行观点交锋和交流。希望读者能从他们的智慧中,获取自己所需的历史坐标和思想进路,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深入理解市场经济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重又兜回到“姓社姓资”问题?

  在《物权法》(草案)2005年3月就要进行第四次审议前夕,有两个人分别给国家领导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公开信。他们认为,《物权法》(草案)“如果不对国家财产实行特殊保护,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还叫什么‘社会主义’?是一伙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起草了《物权法》”。

  与这两个人的观点针锋相对,有人认为,上述观点“实质上是要不要改革开放的问题”,是“‘姓社姓资’的争论”。

  两种对立的观点究竟谁胜谁负还没有定论。但是,在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的第五次审议中,最早版本中“合法权利,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内容,还是变成了“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梁慧星:显而易见,个别人所谓的“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绝不是现今多种所有制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如此提出问题却容易蛊惑人心。

  牟瑞瑾:第五次讨论稿的这种表述,其法律意义是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并举,没有主次的区别。因此完全体现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基础。完全符合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这意味着物权的各个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保护。割裂物权法保护的原则,就是对宪法规定的断章取义。

  孙长江:首先,这样的修改好像在《物权法》里面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又坚持了市场经济,完成了双重目标,但实际上却造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两败俱伤,完全是《物权法》(草案)的修订者们,向国有财产优先的习惯势力妥协的产物。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解决的是财产所有制的政治问题,而《物权法》所要解决的是财产的平等保护、归属流转的法律问题。

  其次,公有制为主体,体现的是一种事实状态,即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而财产平等保护纯粹是一个法律态度,二者不仅不冲突反而可以理顺公有制为主体和平等保护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就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法的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即物权。

  姜伟: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法律规定就无关紧要,不为零就会有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这时候法律对权利如何界定和配置就十分重要。而现实的社会交易成本不是零,《物权法》在一个方面的作用就是要使交易成本最低。而且,好的法律自然会对经济基础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物权法》的优与劣,主要看它能否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并建立有效的动力机制、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立法会不会“袒富压贫”?

  有些人认为,《物权法》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物权法》之所以久久不能出台,与其说是中国弱势群体在立法过程中有了坚定的代言人,不如说,这是穷人与富人在市场经济中的最后对决。

  也有人认为,其实不然,更多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仇富”心理,在与市场经济的“能者多得”现状进行对决。

  梁慧星:这是一种不让历史前进的蛊惑。实际上,《物权法》对于普通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富人。因为普通人没有势力,只有靠法律来保护自己。举例来说,普通人的财产虽少,但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家人的生存,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而一个千万富翁即使宝马车被没收、别墅被强拆也不会影响其生存和生活。

  牟瑞瑾:《物权法》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所以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与《物权法》无关。现实社会中人们“仇富”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对社会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对社会分配不公、社会保障缺失等诸多社会问题的不满,从而迁怒于富人。

  孙长江:本次《物权法》(草案)中,首次提出了“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其实整个《物权法》都是以私人所有权为圆心建构其制度体系的。私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能排除他人不法干预的权利。“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私人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权体系中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类型,是自然人个人生存、活动、发展的物质条件的基本法律保障,是最大限度激励个人主动精神和创造力的法律机制,是个人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的必要法律条件,是国家宪政制度和思想在民法上的反映。在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实质是对个体的人的正当生活的保护。

  姜伟: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我们往往将法治与法制混淆,前者意味着体现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高于一切人的意志,而后者将法律当作一种治理人民的工具,达成统治阶层的最终目标。因而法制的法律不是由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协商谈判产生的,而是由既得利益集团内部讨价还价产生的,或者干脆就是按照统治者单方面的意愿所制订的。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内容。《物权法》“之所以久久不能出台”正好说明了我国给了人民大众表达意愿的机会,提供了交流意见的平台。

  “窃富者”会不会有“良民”身份?

  立法本身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也是经济背后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因此,有人说围绕《物权法》的争论,其真正原因是关心国家利益的人希望用法律来阻止改革开放初期至今,那些利用前期国家法律的空白,使用种种手段将巨额国有资产谋进自己腰包的人,此法会将其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梁慧星:我们的社会确实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比如贫富悬殊、国有资产被侵吞等等。如果我们早早地就制定了比较完善、科学的《物权法》的话,国有资产的流失就不会这么严重,少数人就不能暗箱操作把国有企业给瓜分了。

  牟瑞瑾:有关国有资产的保护,我国不是一片空白。一方面,各地成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一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包括刑法法律的规定。而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得不到纠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执法环境存在着一些问题。

  孙长江:国有企业改制前期,有的人以零价收购的形式合法地收购了国有企业,其中有的人因此获取了巨额财富。《物权法》强调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是合法物权。不过,如果有人利用国有企业改制,通过隐匿国有资产或者低评国有资产等违法手段获取巨额财富,这一不合法的财产在《物权法》颁布之后也不会得到保护。有关部门仍会通过刑法的相关条款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没收这些人非法获取的财产。因此,妄图将“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将国有资产放进自己腰包的人”是没有空间的。

  姜伟:这种博弈的确存在。但博弈论研究还发现,在重复博弈中,如果博弈的次数是无限的,博弈方会选择相互合作的策略。比如,企业会在相互默契中将产品价格维持在一个合适的水平,尽量避免长期性、大规模的低价杀伤战。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背景下,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之后,《物权法》会成为利益各方通过博弈实现的一部大致均衡的法律文体。

  《物权法》制定该不该超前?

  有人说,学者们提供的《物权法》(草案)是“照搬发达国家,操之过急”;也有人说,官方的草案是着眼当下的经济发展现实,是部“很快就会过时的过渡性法律文献”。

  中国人对计划经济时代最深刻的体会就是“政策总是在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可以用一日千里来形容,那么,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是着眼于当下,制定一部过渡性的法律,还是一步到位,出台一部着眼于未来的完善的法律好呢?

  梁慧星:中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在中国,外国企业、外国商人都有他们的私人住宅、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也有我们的公司安营扎寨。法律规则就要求趋同,要求和国际接轨。再说,你的《物权法》、《合同法》和别人的不一样,对谁有利?在国际仲裁机构,中国的法律只要他们不懂,就马上改为适用仲裁地法律。我们这个大市场要和国际沟通,我们就要尽量采纳共同规则。

  牟瑞瑾:自然经济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可以没有《物权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仅需要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需要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在各国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民法典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有没有《物权法》是质的差别,而《物权法》完善不完善是量的差别。应该借鉴《民法通则》先“批发后零售”的立法经验,先将较为成熟的部分出台。然后在司法实践中再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处理物权纠纷案件。

  孙长江:我们知道,法律具有滞后性,也就是说法律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和完善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权法》也许会在某些方面显露出立法的不成熟或者“超前”性。但是,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其它立法方式予以弥补和修正,却绝不能让《物权法》滞后出台,那样将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进程,尤其是经济的快速、安全和良性发展。

  姜伟:经济学的观点也有短期均衡和长期均衡存在矛盾的问题。“政策总是在变”的同时生活也在变好,因此政策调整应在情理之中。但是,立法既有经济成本还有社会成本。因此,《物权法》应该是立足当下、着眼未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否则立法收入小于支出,立法的初衷将受到质疑。

  梁慧星:应该说,《物权法》(草案)还没有达到成熟的要求。争论是必要的。

  牟瑞瑾: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动摇《物权法》的制定和尽快出台。

  孙长江:在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会大大促进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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