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QFII迎来重大利好(财经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0:09 人民网-市场报

  

QFII迎来重大利好(财经关注)
多券商委托制度

  《证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方联名形式开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一个QFII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对应沪、深市场各一个证券账户。这使QFII在额度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管理、收益核算、资金清算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变动会极大地影响到QFII的操作;其次,QFII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没有分账管理,不符合境内外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第三,不能满足机构性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设立多只公募基金的需要,而且根据《基金法》,公募基金普遍应以基金信托人名义开户,不能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即QFII)开户,因此需要为信托人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第四,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第五,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不利于有效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允许QFII直开证券账户

  《办法》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养老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

  在实行过QFII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例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占到QFII的70%左右。由于我国QFII制度门槛较高,资金流动性要求非常严格,此类机构申请相对不多。降低QFII资格门槛,是为了吸引更多上述机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

  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

  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QFII资金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限制,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也有严格的限制,难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因此这类机构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的很少。

  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办法》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同时,对其余资金1年的锁定期要求维持不变。

□ 周 翀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