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新企业破产法高票通过 > 正文
 

新破产法惠待破产企业职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9:39 经济参考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灵活变通方式,解决了被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从而“扫除”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为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交付表决铺平了道路。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国有企业的破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破产作了程序性规定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破产出现了与法律和法规不相适应的情况。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1994年开始起草。

  在审议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确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成为争论的焦点。

  

新破产法惠待破产企业职工
首次提请审议时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之后再行清偿。

  审议时,一些人肯定了草案的规定,认为这一清偿顺序符合普遍做法,有利于维护担保制度和交易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

  但也有人对这一顺序提出质疑。有人提出,“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职工。企业破产法固然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更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有人提出,“职工的工资权益和担保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许多群众要靠工资维持生计,因此工资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而担保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应该考虑到企业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的风险。”

  在认真研究审议中的不同意见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有关条款作了必要修改,使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先于担保债权受偿。

  二审时,草案的这一修改受到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评价。有委员认为,“草案排除争议,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是立法过程中的很大突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但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赞同这一修改,认为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会动摇担保制度的基础,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企业破产法草案8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说:“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考虑是,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


 本报记者:邹声文 田雨 张宗堂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