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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群众的“反击欲”有多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7:24 沈阳网-沈阳日报

  

反垄断:群众的“反击欲”有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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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群众的“反击欲”有多强?

  

反垄断:群众的“反击欲”有多强?

  垄断行业单边条款有的只是公告一下就算了之,而普通消费者便没了发言权。本版图片由图片中心记者潘旭摄影制作深度备忘:质疑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指斥电力系统职工垄断高薪、诉讼铁路部门不平等退票条款、非议石油垄断企业的超高利润……2006年,正是群众对“垄断”的清算和反击时代。百姓尝试通过诉讼、推动人大代表提案、较真儿听证会等各种方式表达着自己对垄断行业的不满,而其反击结果的重要性似乎又在其次。

  针对垄断的“反击事件”频繁出现在2006年,人们逐渐发现:所有这些事件的本质,并不是个人的恩怨,也不是不同行业间的相互为难,抑或地方政府对某些高级别国有垄断企业的叫板。这是一场早晚要来到的、更为深刻的市场化变革的前奏。一些行政色彩太浓的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事实又证明,靠其本身的自我变革,几乎不可能达到市场的要求。而来自个人、经济体和地方政府的逐渐强大的挑战,逼迫并敦促着垄断行业必须改变,也许,改变的期限并不像垄断行业自己想像的那么久。

  2006年不是反击垄断的“第一板斧”,对非市场化残余的“清算时代”其实早已来临!

  垄断行业的行业法“护身符”

  2006年8月5日中午,沈阳人赵勇在大连火车站买了一张8月10日8时大连———沈阳北的火车票。起程当天,赵勇忽然发现,火车票上的日期竟然是8月7日。

  赵勇赶紧找到火车站,铁路方面的态度很明确:一、火车票属于有价证券,过期作废;二、售票窗口有文字提示:当面验查。所以,没有办法补救。但是,赵勇心里很别扭:因为售票窗口上有提示,就可以把责任完全推给乘客吗?

  【反击方式】2006年2月,律师李苏滨也在火车站遭遇了类似的事件,他退的11元火车票被收取了2元钱的手续费。于是,李苏滨以“铁路强制收取手续费而非违约金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2006年4月29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铁路法》规定“退票费由铁路主管部门规定”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

  【结果】实际上,在李苏滨之前,因退票款等原因与铁路部门对簿公堂的乘客,几乎到头来都输掉了:有人告铁路退票小票不正规,无法报销,但铁路以专业发票不需统一监制章获胜;有人告铁路票价含保险,却不在票面上标明,但铁路以车票信息不可能面面俱到获胜;有人告铁路强收退票费无法律依据,但铁路以执行铁路规定,无权价格听证获胜……

  铁路行业有自己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虽然这两个文件的题头没有“国家”二字,但是铁路毕竟是国家的铁路,就算有人要打官司,也得在“铁路运输法”里打。现在,有些垄断行业时兴称自己是“自然垄断行业”,但是,当人们用市场经济规则来衡量的话,看到的恐怕并不是“天然”的“合理”性。

  据统计,2005、2006年春运,全国铁路分别发送旅客1.4亿和1.49亿人次,有人算过一笔账:就算在这2亿多旅客中,每500个乘客有一人退过票,按平均票价40元、20%收取退票费计算,铁路仅退票费一项,40天的春运收入就有462.4万元之多。

  也许是迫于来自上层、舆论、民间等的各种压力,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政策进行了修改:将退票收费标准从每10元收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算。

  【观点】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孙长江:国家对有些垄断部门在政策上有一定倾斜,所以,在很多案件中,垄断部门都有搬不倒的行业法和规章制度“护身符”。如此一来,他们就缺乏了在权力上的制约。不过,这种现象正在改变。垄断行业现行规章制度中,如果与国家上级法规有冲突,将以上级法规为原则,而不是以本行业利益为出发点维护“不公平”。

  伪“国际惯例”面具

  2006年8月17日,辽宁省物价局在沈阳组织召开了“辽宁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听证会”。会前,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说不定这又是一次“走过场”的听证会。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

  尽管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听证会代表们,原则上同意了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的调价方案,但与会的大多数代表,还是尖锐地指出了许多让电力部门“难受”的本质性质疑:为什么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盈亏报告?”“涨价后,发电和电网企业如何节能、创新运营?”“如此涨幅的计算依据是什么?应就此专门召开听证会。”

  消费者的理性和对自身利益的关切溢于言表。但是,与消费者对垒的,却是某些垄断行业“与国际接轨”的理由。比如说石油企业的“石油逻辑”,究竟应该是每一块业务都挣钱才算正常呢?还是一段时期内没挣钱就不行呢?而据记者所知,真正的国际惯例,是大公司如果有一块业务不挣钱,就会以从公司中剥离这块业务的经济方式,实现公司的总体盈利。IBM公司把亏损的个人电脑业务卖给中国联想集团就是一个例子。

  【反击方式】不过,有人对这类事件叫板了,而且直指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事情是由上述银行相继宣布:从6月1日起,对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取每笔0.3元的手续费引起的。

  作为广东省惠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全国人大代表的黄细花,6月2日下午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紧急建议,该建议包括: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时叫停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费,待组织听证是否违反《价格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后再行实施。

  站在五大金融机构高大、坚固的城池之下,黄细花的身躯也许小得难以辨清。但是,中国社会调查所日前对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哈尔滨五大城市,近千人关于银行卡该种收费问题作了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争议的焦点落在该项收费的“不公开”上。有人算了一笔账,五家银行此举可能波及全国5.5亿张银行卡,如果按每月每张卡查询一次估算,消费者每年将为此支付19.8亿元。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黄细花说:“我想,广大消费者渴望知道跨行查询的成本是怎么核算的,收费具体幅度又是怎样界定的,收取的款项准备怎么使用?”

  【结果】目前,此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是:收费已经实施并还在施行。但银监会已要求这五家银行从明年3月1日起,每月为持卡人提供4笔免费跨行查询服务。据说所有银行都坚决反对,认为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应得到充分尊重。

  【观点】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几大银行联合采取这项措施,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行业价格联盟。在事先没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这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公然侵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法学博士、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许志永说:“黄细花代表的是数亿消费者的利益,她的行为理应得到全社会公正力量的支持。”

  一个时代对垄断说“不”!

  在公众的印象中,铁路和银行似乎惯于把用户们的“吵闹声”统统关在门外。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两年来,银行陆续增加了近30项收费,但与此同时,银行的服务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跨行取款费”、“借记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持卡大众的抱怨,渐渐地烂在了自掏腰包的过程中。

  不单单是在铁路和银行面前,在很多垄断、类垄断和正在形成垄断的行业(企业)面前,很多消费者在各种争取合法权益的斗争中显得无力。

  2006年4月,律师李苏滨在一审败诉后表示,他将上诉,并已发起同样受到“不公平”退票待遇的千名消费者,以相同案由接力状告铁路部门。其中,因起诉退票收费高而败诉于铁路运输法院的大学生喇成霖说:“这个结果在我的预料之中。其实,诉讼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过程。败诉更能昭示出官司背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有专家认为,就像某些地方电力企业抄表员年薪十万暴露出的问题一样,国家不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垄断企业就拥有国有资本收益的自由支配权。有了这种经济实力,损害政府权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支配权又成为建立市场经济机制基础的瓦解力量。

  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订与完善“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以改变这一现状;消费者方面也正在聚集力量,对垄断行业发起反击。如同一个时代的来临不会以某些垄断企业的意志为转移一样,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一个对计划经济残余和对市场经济初期的不完善进行清算的时代已经来临!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李凯教授认为:“所有这些事件的本质,并不是个人的恩怨,也不是不同行业间的相互为难,抑或地方政府对某些高级别国有垄断企业的叫板。这是一场早晚要来到的、更为深刻的市场化变革的前奏。一些行政色彩太浓的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事实又证明,靠其本身的自我变革,几乎不可能达到市场的要求。而来自个人、经济体和地方政府的逐渐强大的挑战,逼迫并敦促着垄断行业必须改变,也许,改变的期限并不像垄断行业自己想像的那么久!”

  相关链接:2006民间反垄断案例

  ●ATM机最高取款上限为何是2000元?

  2006年6月,广州何先生将农行和工行分别告上法庭,认为他取4500元要分3次才能取完,“银行设置单次取款上限是为了多收手续费而使用的技术手段”。对银行方面“ATM机设为最高2000元取款上限,是为了降低出错率,增强取款安全性”的解释,他的反问是“那是银行的技术能力问题,难道从1992年到2006年,14年都不能解决这一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就要让消费者常年埋单?”

  ●遭受短信骚扰百姓告倒通讯商

  全国第一起用户状告通讯商短信骚扰案近日结案。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调解,某通讯商同意给付上诉用户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今年3月,用户王先生开始收到某通讯商江苏分公司发来的短信,“××短信奖励计划提醒:根据规则您现在获得了一张短信奖券,回复U到80016(0.1元)查看奖券,询1001。取消中奖机会提醒,请回复0000”。此后,该通讯商江苏分公司频繁发来垃圾短信。7月初,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通讯商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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