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五审:体现平等保护原则 强调国资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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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18:07 中国新闻网 | |||||||||
八月二十二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孙宇挺 王岩)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今天对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如此定性:既要体现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又要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代表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中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在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基础上,增加了“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委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特别规定,是必要的。 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