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物权法》将于本月22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对于中国现有民法制度中最为薄弱的物权环节,《物权法》从一开始就面临众多争议。因为《物权法》不光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它关系到全国每一位公民身边每一个事物的法律权益。
在前两次审议的过程中,人大征求意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扩展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以后,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但在当年11月举行的第四次审议中,住宅用地使用权、车库和会所的归属及业主的诉讼资格等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仍未达成共识。
随后,众多专家学者关于物权法一些敏感问题的激辩让本来即将举行的第五次审议数度搁浅。
争议一:个人财产姓“公”姓“私”?
在《物权法》的本质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发表公开信,质疑《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姓社姓资问题再起争议。参与该草案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则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不是私有化。他认为: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巩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这部法律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而且经过立法机关、法学家和实务部门、社会各界充分交流意见,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
争议二:70年住房使用权待解释
一般人拥有的住房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但在70年的期限后,对于一些住宅来说很可能还在使用。对于此类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草案中提到的建设用地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建设用地包括工矿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城乡住宅用地等,备受关注的住宅用地,只是其中的一项。因此,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在意见稿中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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