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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已对产权式酒店业主收益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05:4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要求对产权式酒店业主收益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成都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昨表示,成都市地税局已经对产权式酒店业主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进行批复,批复明确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
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据了解,这是自二手房交易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新规出台后,税务部门再度出台规定,以进一步封堵房地产方面的税收漏洞。

  成都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成都暂时还没有收到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产权式酒店是酒店将客房的产权出售给投资者,然后由酒店向投资者支付租金进行包租。产权式酒店的收益一般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向业主返还一次,这部分收入主要包括租房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业主租房获得的固定和分红收入属于租赁收入,按规定应该对这部分收入征税。成都市目前已对业主按照5%征收营业税和20%征收
个人所得税
。(姚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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