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元2角的公道起步:3·15标志曲折的前世今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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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9:03 中国新闻网 | |||||||||||
使用了整整6年的“3·15认证标志”,已经被停止使用。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证实了这一消息,并称在协议期满之后,市场上将不再有外包装上印有“3·15”标志的产品。叫停的原因,是“欧典”地板事件使“3·15”的公信度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中新社发 任海霞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以打假著称的王海早就注意到“3·15”标志存在的问题。他在2004年就发现,带有该标志的南极人金唛驼绒保暖内衣并不保暖,内衣的指标远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这个标志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可以保证产品质量。”今年7月30日,有媒体记者发现,中国消费者协会(简称“中消协”)网站上取消了申请“3·15”标志的相关内容,随后中消协证实了取消“3·15”标志使用的事实。 中消协对此拒绝接受采访,也不解释停用该标志的原因,只是说,“这是集体研究的结果。”“其实设立标志的初衷就不是为了产品质量认证。”中消协内部知情人士说,当时真正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就是想让消费者明白,买有了“3·15”标志的产品,意味着出现纠纷会更容易得到解决,“尤其是那些消费额度为几元几角的小额纠纷。”而在正式出台的《“3·15”标志章程》中,却为自己留有了认证产品质量的退路。 随着它引导消费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它离自己的初衷也越来越远,最终变为了一种商业化的产品认证,而丧失了该有的公信力。 1元2角的公道 制定“3·15”标志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频频发生的小额消费纠纷。 酝酿出“3·15”标志的是杨竖昆。 1996年至2001年,他是中消协的秘书长。国内发生了两起小额消费诉讼案,触发了杨竖昆设立这个标志的念头。 一次是在福建的龙岩市。 那是在1996年的1月4日。邱建东在深夜给远方亲人打长途。挂了电话后,他被要求多支付0.6元。原来该地区邮电局并未执行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 他把该邮电局告上法庭,要求加倍索赔话费1.2元,并摘下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资费表。 后因邮电局全面更换资费表、积极整改等原因,邱建东撤诉。 在1997年1月,邱建东去北京出差,发现两公话代办处夜间也未按规定收取半价,各多收0.55元,邱建东分别起诉,要求加倍赔偿。当年年底,两案胜诉。 另一件对杨竖昆产生的诉讼发生在北京。 1998年4月14日,山西中学教师高河垣在北京购买了《走向法庭》一书,有32页缺页,但商家不肯赔偿他去退书时花了一元钱的往返公交费。 1999年3月19日,终审判决书店一次性赔偿高河垣1元交通费,及诉讼期间住宿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300元。 杨竖昆从这两个个案中发现了一个相反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大额、小额纠纷都要到法院,投诉者来回往复,从调解到一审到二审,上述两人的诉讼过程都持续了一年多,诉讼成本太高了,导致不少人因为“小事”而失去维权的积极性。 而司法机关受理小额诉讼也要支付同样的法官工资,提供审理场所,社会成本也高。加之有时人手紧缺的情况下还要处理重大案件,司法机关对受理小额案件也没有积极性。 杨竖昆就想,在消费者提请诉讼之前,可以让消协充当一个调停人的身份。调解不成,再进行诉讼。 于是就有了“3·15”标志。 章程透露异化的端倪 章程定位的模糊成了“3·15”标志商业化的基础。 杨竖昆想出的解决办法是,与企业签订一种协议,遇到问题后,企业与消费者自己解决,协商不成,中消协再出面,那时企业就要无条件服从消协调解。 而要让这种合约在消费者间得到广泛传播,杨竖昆就想出了使用“3·15”标志。 2000年3月15日,这个黄色的双手捧着地球的标志,首先出现在海尔等8家厂商的15种商品上。 “一开始,也并没有严格的标准。”一位知情人士说,但有一个大致的标准,那就是肯定是找同行中口碑比较好的,“有企业来找中消协的,似乎也有中消协去找企业的。”而当《“3·15”标志章程》出台后,一切情况就变得不一样了。 在某种程度上,章程对申请标志的企业做了细致规定。 对申请使用该标志的企业需要经过申报、初审、审定3道程序,要考察企业的承诺情况、投诉情况、消费者反映、市场销售、还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由中消协审议确定,有效期为2年。 但在章程上有那么一句话,“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3·15’标志作为认证标志,在优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而且章程中的另一条款,更是为这个标志沦落至商品化埋下了伏笔,标志具有“引导消费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迫切需要指导选择。”这些条款的出现,就已经偏离了当初杨竖昆的初衷。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后来与企业的协议中并没有出现“小额”字眼,来自曾是中消协的知情人解释,因为消费纠纷本来就是民事纠纷中份额最小的一部分,况且当时也并没有将房产、汽车这样的消费项目纳入。 不透明的收费 中消协至今未透露从“3·15”标志中收取了多少费用。 相比暧昧不清的章程而言,企业获得“3·15”标志的动机就简单得多———有偿获取产品声誉,提高企业经营收入。 黑龙江金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齐齐哈尔市一家大米生产企业,该公司生产的锦秋牌大米系列产品2002年获准使用“3·15”标志。 据该公司总经理宋庆财介绍,公司在2002年就获准使用“3·15”标志了,花费15万元的标志可以使用两年。 “有了‘3·15’标志,对企业来说是个品牌,肯定能提高企业的声誉。”宋庆财说,获得标志后,产品的销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没有具体的量化比较。 “这15万元花得值。”宋说。 而7月31日也有北京媒体报道,获得中消协“3·15”标志认证的费用要10万元,如果找中介公司“帮忙”,可能要再花几十万元。 中消协内部一直存在有偿使用标志的思想。即使在杨竖昆最初的想法中,也认为标志使用应该收费。收了钱,如果出现企业不赔,中消协就可以拿那笔钱赔付给消费者。 但买了不保暖内衣的王海说,“收钱了就和经营者有了利益瓜葛,与消协的职责不相称,实际的效果有了为企业促销的嫌疑。”8月4日下午,中消协现任副秘书长武高汉对收费问题的回复是“现在消协还没有统一的口径。”到目前为止,究竟有多少家企业、多少种产品获准使用了“3·15”标志,尚无公开资料。 据已有资料显示,2000年有8家企业15种商品,2002年企业增加到25家,今年1月,又公布23家企业24种产品。 中消协从“3·15”标志中收了多少费用目前都无法求证。 公信力被质疑 收费获取“3·15”标志让公众对中消协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对于不了解内情的消费者来说,“3·15”标志就是一个质量保证的符号。 2001年,杨竖昆离开中消协时,都没有一个使用该标志企业的消费纠纷投诉到消协的事例。 消协专家顾问邱宝昌只接触过一次关于椰岛鹿龟酒的投诉,后消费者被确认涉嫌敲诈。 邱宝昌对此的分析是,“一般使用标志的企业信誉相对较好,同时也不愿意闹到消协影响声誉,所以到消协的不多。”而“欧典地板”事件的出现,让“3·15”标志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欧典是连续6年被允许使用“3·15”标志的企业。但这家在国内生产地板的公司,在公众面前宣传自己公司拥有的是德国身份。 “欧典地板”事件以后,央视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84%的被调查者认为消协认证“3·15”标志误导消费者;61%的人表示“欧典事件”后,再购买商品时遇到“3·15”标志,不再信任。 今年4月13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首次就欧典事件表态:中消协在这个事件中的确“失察”,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中消协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 欧典地板的生产厂家欧德一总裁助理8月4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工商部门对欧德公司作出了处罚。 中消协在4月底与欧德公司达成了协议,欧德公司终止使用“3·15”标志。 但已经包装的旧产品只能等它在市场上销售完了。 这起纠纷投诉是由消协出面协调解决的。但它与杨竖昆当初解决小额纠纷的设想,相差很远。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张树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3·15’认证对消费者的引导性太强,无法避免其受到利益驱动的左右而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中消协的努力 在使用标志和维护自身形象之间,中消协选择了后者。 中消协一直在资金条件紧张的环境里,开展着各种维权活动。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介绍,美国的消费者联盟有自己独立的实验室,可以对消费产品做各种性能的检测,并在《消费者报道》上公布,而且不允许企业随便引用其中的数据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 消费者则根据公布的数据自己判断,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 但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消协没有美国那样功能齐备的实验室。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社团组织,但却没有会员,不能像其他社团那样收取会费,而国家的财政拨款非常有限,基本按人头办公费划拨,有时候难以完成上规模的试验。”邱宝昌介绍,而美国联邦政府每年就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供4400多万美元的活动和办事经费。政府的拨款大部分用于产品检测和对检测技术、设备及设施等方面的投资。 据了解,中消协在试图保持它的公信力。在它办的杂志《中国消费者》上,从上世纪90年代就取消了广告,至今还是不刊登广告,只刊登跟产品和消费者有关的信息。 没有了广告之后,《中国消费者》在2002年的时候发行量仍达到60万份。但其盈利部分还是很难支持它开展庞大的产品试验。 中消协一位前领导一再声明,消协经费不足不能与“3·15”标志收费问题联系在一起讨论,这是两回事情。 “当初并没有想到今后会是这样。”“3·15”标志的直接推动者杨竖昆说,“对标志的停用现在不做评价,不用也没有关系,当时只是个试验。不用这个标志也是对自身形象的重视吧。” (稿件来源:新京报,作者:钱昊平) |